中内决定西北的财政、金融、贸易、交通、军事工业等财经工作中一切可能的与必需的均与华北统一。根据这一决定,经与西北财办贺龙、陈希云诸负责同志讨论后,做出如下决定:
金融贸易问题:
1.机构设置:
(1)银行。西北设中国人民银行西北区行(在旧币仍流通前,对外仍称西北农民银行),区行下根据行署区设分行。目前西北区行与陕甘宁分行可合在一起,河东部分应依据行署区划设置一至两个分行,各专区设办事处,各县设支行(详细办法参看华北银行之规定)。
(2)贸易。西北设西北贸易总公司,其下根据行署区设区公司,各专区县按需要设商店之总分支店。
(3)银行、贸易各级机构,争取于四八年底建立起来。
2.领导关系:
(1)银行。区行受西北财经委员会与总行双重领导,其方针、计划、资金、调度、重要干部任免由总行统一,日常工作应由西北财经委员会根据华北财委与总行决定领导监督。
(2)贸易与银行同。
3.工商行政、银行贸易部门分开问题:
(1)银行与贸易部门分开,各自建立单独的机构与工作。
(2)工商行政管理与贸易经营部门原则上应分开。在目前情况下不能分开时,负责人可以兼职,但内部工作及对群众关系上要分开。
4.机构分设时干部分配原则:
(1)分配比例。河东部分银行贸易现有干部照银行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工商贸易三分之二至四分之三之比例分配之。
(2)河西部分。银行以陕甘宁边区银行原有干部为骨干,先行恢复工作,交逐渐求得充实,原陕甘宁贸易系统干部仍归贸易公司。
5.原有资金分配及清理问题:
(1)金银贷款归银行(如金银系占财政上之款项者,可由银行以货币偿还)。
(2)商品物资归贸易(如欠财政款可出售偿付之)。
(3)银行与贸易在年底与财政上结算清楚,年后财政上贸易上是业务关系,一切以契约行之。银行只是代理金库,所有透支皆由总行根据批准发行计划支付,财政上不得占用银行及贸易资金。
(4)在年底前所有贸易、银行之财产,均应按市价估计(以市价中等价九折计),详列表册呈华北财经委员会,所有呆账及应出损益之事项,必须彻底结清(如贷款不能收回者)。从明年一月一日起,皆照总行、总公司之会计制度及保本规定进行。
6.两区干部交流问题:为了解情况,贯彻政策,华北与西北银行贸易方面各交换两个负责干部(西北河西银行贸易各一人,河东各一人)。干部条件,至少相当于各区分行、公司之副经理或科长。
7.通讯联系问题:华北暂确定与延安、临汾、兴县三个经济电台联系(此三地皆已有经济专用台)。
8.关于两区货币统一前的准备工作。
华北与西北两区货币于十月十五日起,固定冀农比价一比二十,边农比价一比二,相互流通。在统一之前,须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目前两区毗邻地区物价,晋南、晋中均与法价大体相吻合,晋北自然比价十八元,较法价差百分之十左右。为了稳定法价,便利统一流通,从现在起即加强兑换工作,在晋北除两行所设之联办已有基金外,华北增拨五亿冀钞,西北增拨五十亿农钞,无限给群众兑换。在晋中华北拨三亿冀钞,西北拨二十亿农钞,以之支持兑换。
(2)晋南现已开始的农冀混合流通,应坚持贯彻所有税收与公私款项,无论冀农钞一律通用。
(3)为了稳定法价,便于物资交流,在晋北由华北贸易总公司准备十万尺土布,十万斤棉花去支持。在物价措施上,华北区应求稳定,晋绥区则适当提高布棉价格,以利布棉西流。在晋中、华北和西北贸易公司各按原定调剂计划,继续向晋中输运物资。
(4)金银价格由华北银行统一规定。关于银元收购任务,价格标准待确定后再行通知。
9.今后贸易中几个问题:
(1)为了解决西北的布棉和土产收购问题,华北贸易总公司于今冬陆续拨总值冀钞百亿的物资货币(计六十至八十万尺土布、五十至六十万斤棉花和一部货币)到西北,其中五十亿物资用作收购土产,五十亿收购粮食,稳定明春物价,土产收购后即转交财政,另五十亿(即收购粮食)拨作西北贸易总公司资金,此冀钞一百亿资金由华北财委会批准,由总会计于十二月上旬增拨给华北贸总。详细收购办法与质量等,由华北贸总与晋绥商定。
(2)晋南地区除用公粮征收棉花一百五十万斤外,由西北贸易公司统一购购棉花二百万斤,收购后由华北贸易总公司统一分配调剂,太岳区即应停止自晋南区吸收棉花,收棉资金由总会计增拨华北贸总资金十五亿,于十二月上旬拨付。
10.今后发行印刷问题:
(1)西北所有印刷厂在年底前仍继续印刷农币,估计除完成已批准之三十亿外,还可多印出三十亿,须经批准后以作财政透支及收回破币与小额票之用。
(2)在新币发行后,截至年底止,西北印刷厂工作即应停止,将所有详细发行数字及一切手续连同银行贸易财产报来华北财经委员会,以资清理。
(3)中国人民银行票发行,尽先将河东部分农币市场逐渐接替,在新币未发行前在晋南收购物资也尽可能以冀钞去接替市场,使农币充分用于河西地区。
(华北财经委员会:《关于西北财政、金融、贸易工作统一问题的决定》,1948年10月5日)
为中国人民银行西北区行启用新印通知各地。
奉中国人民银行民国三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总秘字第二号命令颁布发中国人民银行西北区行长方形钤印一颗、条章一枚,遵即于民国三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启用。除呈报中国人民银行陕甘宁边区政府备案外,即希知照为荷。
(中国人民银行西北区行:《通知》区通字第一号,1949年4月10日)
中国人民银行西北区行大事记
四月十四日
财委会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西北区行业务方针及具体任务。并基本上通过区行一九四九年工作计划及西北区行组织堆积交银行自己修改。
四月十五日
西北区行宣布对外正式办公,并对内宣布西北农民银行兼理西北区行一切业务。
(西北区行:《大事记》,1949年)
(二)关于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
为了适应新的工作需要,必须健全银行组织,使其相对独立,以免与贸易工作混淆不清,互相牵扯。因此,在组织上、人员上必须作如下的配备:
1.总行。须加强领导,负责人员不能兼职,其组织人员:股长一名,股员二名,练习生二名。
业务股——进行银行各种业务,了解情况,检查放款,整理材料等。人员:股长一名,股员四名。
出纳股——代理公私出纳,作现款、白洋、金银收付、保管、破票兑换等。人员:股长一名,股员五名,练习生十名。
发行股——管理印刷厂、纸厂,管理未发行票币及回笼破票等。人员:股长一名,股员二名。
2.分行。规定一个主要负责同志专做银行工作。其组织:会计——管理分行会计并掌握会计,与公司会计分开,以免混乱,指导支行会计等人员三名。
业务——进行银行之一般业务及农贷之放款业务、金融等材料整理总结案,人员三名。
出纳——作款项收付及保管等。人员十名。
3.支行。在每县设立或在较大较重要之市镇设立,有一个专人负责,下设会计、出纳、营业。农贷员共三名至五名。
(西北贸易公司:《金融工作计划草案》,1948年7月)
建立银行独立机构
1.建立中国人民银行西北区行,兼西北农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办事处等各级独立机构,对外名义一律于四月十五日公布。
2.陕甘宁边区贸易公司(包括农民银行,以下同)各级机构,原有边区银行之干部仍回银行(指人民银行,以下同),并按各地具体情况,予以可能之补充(具体数目另有商定),不足之数再由政府财委统一调剂。
3.银行资金:(1)陕甘宁边区方面,各级贸司将有关银行业务之一(存放等)资产负债转让银行账;各级行应将旧有债权债务尽速清理,务期于秋季以前结束。此项旧有债权债务,在未清理不计利息,不觉核算(保本)之限制(会计手续另行规定)。贸易须另拨少部分款项给银行,作为资金不足之数;区行应根据各所属行提出之资金数目统一筹划,提出总资金数目,呈报政府、财委及总行拨付。(2)晋西北、晋南两分行除已由贸司方面拨出之资金外,如有不足,应根据实际需要,提交区行审定筹拨。
4.陕甘宁边区各银行办事处所需马匹、枪支、生财、用具、房产等项,应根据实际需要,商得同级贸司同意后即行拨出,呈总司、区行核准。
5.陕甘宁边区方面:四月底以前银贸组织机构、干部要完全分开,伙食分与否由各分行自由决定,四月底以前一切开支由公司报销(单衣包括在内)。
6.晋西北、晋南两分行与贸司有关资金、干部及各项财产之划分等,根据各该级财委决定原则处理之。
甲、机构:
(1)依据总行计划成立西北区行(区行组织规程另订)。
(2)在下列各地成立分行(行署所在地)。
延安陕北分行,兴县晋西北分行,临汾晋南分行。
(3)在下列各地成立办事处(专署所在地)。
榆林(镇川)、绥德、三边、陇东、黄龙、关中、大荔、邠县(今彬县)、雁北、雁南、离石、运城、新绛、洪洞。
(4)在下列各地成立支行(县级)。
神木、延长、临县、荣河、临晋、万全、永虞、永乐、芮城、平陆、夏县、安邑、闻喜、解县、猗氏、河津、曲沃、汾城、襄宁、赵城、隰县、石楼、大宁。
(5)依据各分行办事处支行的人力与需要,建立以农贷为主要业务的农贷据点(金融网)。
(6)准备参加接收新区(西安、宝鸡等地)敌伪金融机构,蓄集一批干部,在区行内设立银行工作队,人数不定。
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与可能,改变目前按行政区划设置机构为按交通条件与经济区划设置机构,使资金与业务能互相联络与调剂。
乙、干部:
为充实老区准备接收新区,银行干部应即在思想上、方针政策与干部组织上进行下列工作:
(1)大量吸收培养与提拔干部:
大河东合并财经机构,抽出的干部,请西北局组织部与西北财委尽可能分配区行系统一百五十名。
在财经学校抽调三十名指名抽调,请财委会批准。
向延大及其他部门物色做过银行工作或商专毕业的外来知识分子与职员若干人。
进入新区后,大批选用在敌区金融机构内做过会计出纳与营业的职员,作短期的甄别与训练。
(2)普遍在各分行办事处与支行均设副职,举办轮训班。
(3)组织在职干部学习。在营业、会计、出纳等科股内设置一定数目的练习生,实行带徒弟的办法,训练干部。
(西北区行:《一九四九年工作计划》,1949年3月)
1.遵照中央关于华北、华东、西北货币银行统一之规定与边区政府之决定,将西北农民银行总行改为人民银行西北区行,原各分行一律改为专区办事处,行署一级设立分行,县、市根据需要与可能设立支行,支行以下为营业所。
2.西北区行在承总行指示,在边区政府领导下,主管下列事项:
(1)依据总的金融政策及业务方针,制订西北区具体业务方针和计划。
(2)指导、组织、监督与检查各分行对既定方针政策及工作计划之执行。(www.xing528.com)
(3)负责关于干部培养、教育、任免、考核奖惩等事项。
(4)代理其他一切有关全区之金融事项。
3.按照上述业务,区行组织设置如下:
设经理一人,代表总行总管西北区行金融行政及业务事宜(区行不直接经营业务)。设副经理二人,协助经理领导区行金融事宜。
(1)经理办公室:由主任一人、机要秘书一人主持以下工作:
集中领导与处理有关全面的业务及日常工作。
组织主持行务会议及其他临时有关全面之行政会议。
关于对外之交际络宣传事项。
机要工作。
(2)秘书室:设正副主任各一人,下设文书、庶务二股,各股设股长一人,股员若干人。分工办理下列事项:
文件之撰拟、审核、缮写、收发、保管。
其他不属于各科之事项。
(3)人事科:设正副科长各一人,下设干部、教育二股,分管下列事项:
干部之了解、配备、考核及抚恤与保健。
有计划地教育提高现有干部及培养大批新干部。
(4)业务科:设正副科长各一人,下设信贷、城市、调研三股,必要时可增设货币股。分工负责:
了解、研究、督促、检查、总结全行业务,并帮助各分行建立开展信用贷款、城市金融等业务工作。
草拟存放汇等一切有关业务之章程条例。
(5)会计科:设正副科长各一人,下设会计、审计二股,分别掌握以下各项工作:
掌握检查及帮助所属行关于会计制度之执行。
审查、复核全行会计及开支、表报、账目、单据。
定期进行汇理会计工作。
代理金库会计。
草拟有关全行会计具体手续、制度,进行有关业务之统计工作。
(6)出纳科:设正副科长各一人,下设司库、复核、记账、收款、付款、捐款员若干人,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全行之现金收付。
保管生金银及贵重物品。
全行款项解运。
监督帮助下级行对于出纳制度的执行。
4.各行署分行:组织机构与区行同,受区行直接领导,经营业务。
5.各专区办事处:受分行直接领导(分行所在地不另设),组织机构与分行同,唯经理以下所设者为股。
6.各县市支行:受分行或办事处领导,直接经营业务,视工作需要设经理一人或副经理一人,下设秘书、业务、会计、出纳各组,分司其事。
7.目前应即恢复与新建立各分行办事处及支行:
(1)分行:陕北分行(延安)、晋南分行(临汾)、晋北分行(兴县)。
(2)办事处:绥德、黄龙、关中、榆林(暂设镇川)、定边、延长、韩城、陇东、朔县、兴县(分行兼)、临汾、柳林。
(3)支行:洛川、神木、五寨、代县、临县、离石、碛口、隰县、赵城、运城、新绛、河津、曲沃。
8.各级行人员配备由总行根据业务繁简酌量增减统一调剂配备之。
9.本规程自总行及政府批准之日起开始有效。
(西北区行:《业务方针及具体任务、组织工作规程(草案)》,1949年3月)
机构与人事
1.一九四七年胡匪进犯边区,八月各机关东渡黄河。为适应当时条件,政府决定银行与贸易公司合并机构,在贸易公司总分机构内,设一金融管理科,专司银行业务。因此当时银行大批干部即被调出,另行分配工作。除一般科员外,调往野勤财经队、财校、财委及后勤部等机关之银行较负责任的中级干部即达三十名左右,至此银行所保留之干部已缩减到最低限度。
本年四月十五日银行奉命组织单独机构,与贸易公司正式分开办公,银行原有之少数干部即连最基本的组织机构亦无法建立与健全。
为此,曾向党政多次请求增调干部,并要求将原调往各机关之银行干部仍予调回,但因各机关工作需要,除少数外,原银行之专业干部终未能调回。
2.本年四月十五号至五月中截止,政府财委先后由晋北调河西之干部中,调给银行干部八名、练习生四名,又先后由延大、财校调给银行学生七十名,共计干部八名、练习生(学生)七十四名,当时除以少数人员配备陕北区所属各行处外,大部带至新区担任接管工作。
截至五月上旬,老区各行处干部配备情况如下:
西北区行计有干部二十八名(新从晋南调来之八名干部在内,且大部为出纳人员)、练习生二十一名,干部、练习生共计四十九名;陕北分行(兼延安办事处业务)计有干部十六名、练习生十七名,干部、练习生共计三十三名。
绥德分区办事处(各县在内)计有干部十七名、练习生十二名,干部、练习生共计二十九名。
榆林分区办事处(各县在内)计有干部八名,无练习生。
三边分区办事处(各县在内)计有干部十三名、练习生四名,干部、练习生共计十七名。
黄龙分区办事处(各县在内)计有干部七名、练习生六名,干部、练习生共计十三名。
关中分区办事处(各县在内)计有干部十名、练习生十三名,干部、练习生共计二十九名。
陇东分区办事处(各县在内)计有干部十六名、练习生二十名,干部、练习生共计三十六名。
共计干部一百二十一名、练习生九十三名。
3.五月从晋南调来干部、练习生各一百名,这些干部全数为贸易干部,很少做过银行工作者,且在此一百名干部内,据晋南贸易公司经理余建新同志谈称:因王磊同志(政府命令之区行副经理,始终未到职)已由组织内定另调工作,因此他将原决定调银行的干部中,抽调较强干部二十名,另补充以练习生。因此从晋南调来干部人员中实数只有八十名,另补充以练习生。因此从晋南调来干部人员中实数只有八十名,平均质量实际很低,最强干部为曾在晋南贸易支公司任过经理者,但在全西北已基本解放的情况下,从晋南调来干部一般均提升一级使用,过去曾任县经理者,一般均提为分区银行办事处主任,即如此仍不足以应付客观之需要。因此,六月间从晋南财校调来学生一百名分配去陕北分行七十名,兰州分行二十名,大荔办事处十名。
现再将新区干部配备情况分列于下。
西安分行配备干部二十八名、练习生十八名,共计四十六名。
宝鸡分区配备干部十七名、练习生二十四名,共计四十一名。
咸阳分区配备干部十六名、练习生十九名,共计三十五名。
渭南分区配备干部二十名、练习生二十二名,共计四十二名。
邠县(今彬县)分区配备干部七名、练习生八名,共计十五名。
甘肃分行(兰州)和天水办事处配备干部二十七名、练习生十二名,共计三十九名。陇东旧有干部、练习生计二十八名,区行六月间派去干部三名、练习生五名,计八名,平凉由陇东配备干部、练习生共计十八名。
大荔分区配备干部十七名、练习生十二名,共计二十九名。
汉中区派去干部十五名、练习生八名、旧职员四名,共计二十七名。
青海派去干部二十名、练习生十名、旧人员三名,共计三十三名。
新疆派去干部十名、练习生六名、旧职员二名,共计十八名。
4.自接管以来,各行处陆续吸收不少新干部及旧职员参加工作,至九月底止(区行是十月底),各行处的干部分配情况如下列各表所示(附表九份)。
关于干部问题,由于作人事工作的干部缺乏,大批干部调赴新区,故这部分仅系情况报道,没有思想动态,更没有总结,根据目前的材料,只能暂作简单的报告。
(1)新疆、青海、宁夏省分行兼市行。(2)全西北区设办事处40个,其中一等者为三分之一强,即14个;二等者为三分之二弱,即26个。(3)全西北支行80个,五分之二为一等者,即32个;五分之三为二等者,即48个。(4)区行暂以160人计。(5)西安市行以145人计。兰州市分行以140人计,陕西省行以80人计,甘肃省行以60人计,青海、西宁市行以100人计,新疆省行以160人计,宁夏分行以80人计。(6)支行为80个,一等者为15人,二等者为10人。(7)办事处一等者为50人,二等者为30人,中心办事处二个,各为60人(即宝鸡、南郑)。
西北区行系统所属干部分类比较表
续表
(1)本表所说老干部系指四七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者。
(2)本表所说新干部即四八年初、四九年底吸收的青年学生。
(3)本表所说旧人员即解放后所留用之旧职员与工友。
西北区所属各级干部质量概说表
(《西北区行五个月工作报告》,1949年10月)
建立与健全各种制度:
1.制订业务、会计、出纳、秘书、人事、总务方面各种章则条例与手续制度(另行拟定)。
2.确定报告制度如下:
(1)综合书面报告,每月一次,内容简扼要,抓住该月中心工作,加以分析总结和提出今后意见,下月十号以前寄出。
(2)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每季一次(三个月一次)。
(3)商情报告,一般与贸司合刊(有条件时亦可自办),分行注意多收集和反映有关金融及银行业务方面的材料。
(4)关于会计报表制度另订。
(5)关于业务报告制度方面:
发行库业务库库存根据各地情况十日电告或表报一次,保证逢一寄出。
各地利率、汇水、生金银牌价的变动要随时电告。
各种存放款汇兑统计表一月报告一次。
各种业务工作的总结,如农贷等,进行告一段落时,即需加以总结。
(6)各级行凡有请示报告等,上级行须及时给予批答。
(西北区行:《一九四九年工作计划》,194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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