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陕甘宁、晋绥两行合并的意见
根据中央关于陕甘宁与晋绥合并为一个解放区的方针,陕甘宁边区银行与晋绥西北农民银行通过以下步骤与方式下进行合并与整编。
第一部分 关于组织机构
1.总行基本上以陕甘宁边区银行总行为合并后总行的历史继续:由于陕北银行有较任何解放区银行更长的历史,它在苏维埃时期已经产生,当时为中华苏维埃国家银行西北分行(或办事处)。中共中央来到陕北后,又将中央苏区的中央银行合并到一起,至今陕北银行仍保存有中央苏维埃国家银行一些历史性的会计文件与金银财宝(其中大部分是长征带来的),这一珍贵的历史性发展不应从此中断,同时由于陕北银行成立较早,且少变动,又遇和平十年,因此,各种设备、制度、历史文件、会计材料等均较齐全正规。因此,总行的组织应以陕北总行为基础,比较恰当。
2.合并后的名称、组织:统一名称为“西北银行”,下设区分行(或分总行),以晋绥为主设河东区分行(或分总行)统一领导河东地区;以陕北为主设河西区分行(或分总行)统一领导河西地区。区分行下设(或分总行下),依据各分区组织设支行(或分行),县设办事处,总行随边府。兹列表于下:
第二部分 币制与发行
1.合并后的币制应以“西北银行”发行的钞票代替西农行发行的农钞与陕北行发行的券币。但其步骤应先以农币代替券币,因农币价值较边币价高,券币又属商业流通券性质,虽然在名义上是国家性的企业部门(贸易公司)所以,但在理论上与国家银行发行的钞票是有区别的。
2.合并后“西北银行”发行的钞票应取消“西北农民银行”的“农民”二字,由政府明令公布。前西农钞可与西北银行的钞票等价使用,以资在名义上与历史阶段上有所区别(或干脆以农币为过渡时期之币制,待中央财办处统一发行新货币时为止)。
3.券币收回有两种办法:(1)限期收回,宣布废用。(2)券农合流,逐渐收回。这两种办法以后者较为恰当。因为:(1)短期内增发如此多的农钞,印制上可能有困难。(2)券币散布在广大的分散的战争环境下的陕甘宁农村,难以限期收回。
4.券农合流,必须使券农比价定死,涨则同涨,跌则同跌,因其性质已发生根本变化:即非外汇关系,而均属本币,因此其比价:(1)不应经常变换。(2)定比价之标准应选择晋绥与陕北邻近地区,且贸易较频繁之区域,以两地券农对内购买力标准,求得比较适当的购买力平价,再加以贸易关系之利润等条件,作为比价的基准,以免影响两地物价之变动,否则为此所引起的物价波动,其因素纯属币值人为升降所致。
目前碛口三分行所定券农一比一,而碛口物价不断上涨(较绥市为高),因此农币对内购买力降低,对外购买力提高(对陕边)的现象只有在目前情况下才有可能:第一,券农为外汇关系。第二(主要的),战争影响,黄河封塞,贸易暂断,机关东渡,急需农币,否则是不可能的。因为晋绥与陕边的所谓“外汇”关系,是不同于国与国之间的外汇关系,因此这种汇价在正常状态下是不可能存在持续的。第三,在购买力平价的基础上,再照顾陕北的战区情况,求得一个适当的便利于群众折算的整数。这三点便是券农同流前规定比价的基础原则。
兹将绥德市与碛口市物价上。并以此折算券农的购买力平价:
以绥德市为基准的碛口市农币购买力指数
以上表计算,农比券比价是100元农币等于51.26元券币,即农币一元等于券币五角一分二厘六毫之购买力。但须注意:(1)绥市是八月八日价,碛市是八月二十日价,即绥市十二日涨价之部分未计入,显得农币过低。(2)上项物品较大部分如清油、火柴、食粮、黄金等,在贸易关系上均系由陕至晋,因此碛口价即在同一时间内亦应包含一定的商业利润,故碛价应高一些,并非表现农币比券币之价低。以上两个因素再加上其原购买力之30%—40%,则农比券购买力指数为六六·六四至七一·七六。在这个基础上再照顾到陕北的战争环境及群众便于计算,则农比券比价应定为一比〇·七五(即一元农币换边币十五元)比较恰当。
5.发行账由总行将西农行与陕北行之发行账目、表单同时接受,加以汇理编造,但应以西农行之发行账为主,将陕北行之发行账设一子目,除记载原币外,按比价折合农币,以资统一表现发行数字。
6.陕北行与西农行之发行准备金(如金、银、物资、肥皂、蒋币等)统一交纳总行,为总发行之准备金,发行数应集中于总行。
7.陕北行之光华印刷厂或合并至西农行之印刷厂或改印农钞。收回之券币,应经合法手续逐渐焚毁,原则上券币“只进不出”。
第三部分 资财、会计
1.陕北行与西农行在共同限期内,彻底清理资财,编造以原币为本位的详细决算书,并作接近现实的盘存核算损益,由新总行依据两行编造的总决算,汇理为统一的新账。
2.陕边行与西农行所属各支行、办事处,除按级向原总分支行报告决算处,陕北分行并在新决算基础上改券币为农币本位(包括各种债权债务损益等),其他暂不变动,以后再进行统一调整。
3.合并后各行(总分支行办事处同)现金账须增设现金类别账,分载券农币之数量,以农币为本位,以券币为原币,蒋币则不应载入现金类别账,应以货币买卖性质处理。
4.合并后由总行编制统一的会计科目,将原陕边行与西农行之决算,依据其性质归纳入新科目内,以后各分支行办事处须依据新制定之会计科目记载,以便使会计统一。
5.合并后各行先用原备之账簿,待总行统一印制新账簿表册及各种资产负债损益所需之单据后(如汇票、支票、存单及各种收据等),再行重新启用。
第四部分 干部配备
1.总行:有两种配备法:
(1)设正副行长二人,由西北局决定人选,最好是原陕北行行长与西农行行长充任正副行长。
(2)总行设总经理一人,协理二人,协理二人同时分担河东区分行与河西区分行或分总行之经理,代表总经理具体领导河东与河西地区之分支行办事处,总经理则掌握全区之方针政策。
2.分行或支行(即各分区之行)行长人选应有适当调整,但必须在原地留一原负责之人,这样一方面照顾熟悉本地情况及历史,另一方面避免可能的山头主义,障碍工作之指导进行。
3.做实际工作的一般人员,原则上各执各事,不宜变动。但工作十分需要的调整是可以的,以免当时影响工作。
补遗
关于组织机构——目前晋绥是银贸合一,陕边是银贸分设,统一由财务处领导,各有利弊。但合并后应依据陕边目前之组织方式,因地区如此大,发行如此多,应专有一部分人搞金融,而统一由西北财办处领导,比较科学合理。
(陕甘宁边区银行、晋绥西北农民银行:《制定合并方案时的参考意见》,1947年)
为适应爱国自卫战争的需要,统一陕甘宁、晋绥两边区,陕甘宁晋绥联防司令部已得边区政府与晋绥行政公署之同意,将两边区银行合并,定名为西北农民银行。同时与贸易公司合并,又名为西北贸易公司。现在陕甘宁边区银行总行已按照上级指示,合并于贸易总公司,各分行亦须于指定期内从速合并于各分公司,以利工作之进行。于合并中,并须严加注意发生乘机贪污及生财用具吃喝上之浪费等行为。并特规定合并办法于下:
1.物资移交办法:
(1)分行(准备库在内)、办事处、交换所之一切资产负债,统由分行负责清理作一结束。
(2)分行资产内各种物品、金银、银器具、武器生财等均按当地公司足价折算交分公司,取得分公司收据向总公司总行转账。
(3)分行已经疏散之物资,不必完全集中总分公司所在地,可先造成表册,由分公司经理根据需要,指定移交地点,但必须取得接收机关之收条,以便向分公司转账。
(4)凡是移交之物资,均要编制“物资移交清册”六份(总公司、总行、地委、财办处、分公司、分行各一份)。
(5)分行会计上之账簿单据及业务上之材料文件均交分公司接收。
2.人员处理:
分行干部如已决定调动者外,余下人员编制清册全部移交分公司,分行行长任分公司副经理。
3.分行合到分公司后,分公司增设“金融管理科”,工作任务为:掌握外汇统计、物价市场情况调查、生产贷款、代理金库、兑换等。但该科会计不独立,可根据业务需要,在会计科目账上增设适当科目以处理之。分公司以下据点内不增设金融管理组织,口岸上由支公司按外汇管理原则办理兑换,内地支公司亦按外汇管理原则,只能收入金银敌币(不兑出)。
4.移交时由党政派人监交。
5.于十二月二十日移交合并完毕,将清册及折算收据寄到总公司、总行。
(边区贸易总公司、银行总行联合指示:《关于各分行合并于分公司问题》,1947年11月18日)
关于合并问题,我长期不工作,很多情况不了解,难以提供意见。现就想到的提出三点,请作参考。
1.流券与农币暂行不统一,如要统一,须待西北战局相当稳定之后,在目前情况下,以流券收回农币根本不可行,以农币收流券或以金银等收流券,表面是对人民负责,实则贫苦人民不易得到好处,而对以后战争的财政供给影响很大。今天的一些矛盾,集中表现于金融,而其根源却在军事,所以军事上一些问题均可迎刃而解,如不然两种票子的统一,可能是劳人伤财之举。
以农币收流券有三个问题:(1)今日手中持流券者,已吃币值猛落之苦,如果收兑大多数持有者很难直接兑换,结果得利的不是贫苦者,而是投机商,这样不能达到对人民负责的目的,还不如等待战局稳定,币值自然稳定为妥。(2)如果流券在陕北不好立足,那么农币更不行。过去已用流券收过边币,这时再收流券连苏票算已在人民面前出现四种共产党八路军的票子,流券如失信用,农币更难以建立信用,最容易发生的结果是陕甘宁的大多数票子被挤过河来。晋绥地区积累起两个边区的货币,膨胀之苦自然难当。(3)流券波动甚大,以何价收兑亦是问题。
以金银收流券:(1)得利的仍是投机商与票贩子。(2)要支持长期曲折的战争,金银等动产不可轻易耗尽。
我的想头是合并成一个银行,暂仍保持两种票子。部队机关忽东忽西使用两种票子确有不便,但注意兑换大体可以解决,若为此而积极统一货币,恐益少而损多(另出一个票子也是需要考虑的)。
2.在机构方面,除了按照业务分工而外,合并的初期总行还需要有按地区分工的设置。如管理陕甘宁的部门与管理晋绥的部门,待日久全体人员对两边区都有相当了解时,再将此等按地区分工的部门划除。
3.这次绥行的巨大损失,当然领导者负主要责任,但由此我想到应调整一些干部,据我看到的好像总分行较老的同志急速减少,代之而来的是绥米一带的学生和其他十几二十岁的同志,其中自然有好的,但在和平时期参加银行工作的人,有些是为了当干部享福,有些为了逃避兵役,尤其地主富农成分的是不肯吃苦,所以如此说是我遇到逃避兵役的人要求参加我们的工作。×××送我到他家门即不管我了;绥行驻重彩塔的同志除了苟大均同志外,尽管他们经常路过我住的屋顶到碛口去,我向他们要求了一个月连报纸都不肯给我捎一次。这可以反映他们对革命的认识,又听传说绥行在损失前行动也是缓慢的。这些使我想到在战争中至少对保管人员要调查成有锻炼的和精干的,如此才不至于像店子沟和木头峪紧急时谁也不知道那个东西是重要的,人不死是决不可丢掉的。在战争中,开源极其不易,节流和保护现有资财较平时更为重要,所以我们原有的干部,如冯相贤同志可调查回保管资财,另外在合并中也可求得适当配备,再不然从其他方面想办法调几个人也是必要的,如果将来免不了行动后大禹更须注意,这里一定要有几个老练的同志。
肖煌说这次是人员大集中,冯、张、莫行长都问我好,请代向他们致意,不另写信了。
(苏子仁:《关于两边区合并后币制问题给黄亚光的信》,1947年9月11日)
(二)关于机构合并与干部配备的决定、命令
根据西北局兴县会议决定,陕甘宁边区银行与晋绥西北农民银行合并,统称西北农民银行。陕甘宁贸易公司与晋绥贸易公司合并,统称西北贸易公司。而西北农民银行与西北贸易公司在组织上亦合而为一,以利工作之推行。并决定喻杰为西北贸易公司经理兼西北农民银行行长,刘卓甫为副经理兼副行长,史唯然为监委兼政治处主任。特此通知。
(西北局常委办公厅:《通知》,1947年11月27日)
兹决定各分区贸易公司与各分行银行合并,并委任魏正廷为西北农民银行延属分行副行长兼延属贸易分公司副经理,马师冉为西北农民银行绥德分行行长兼绥德贸易分公司经理,李青萍为副行长兼副经理,梁爱民为西北农民银行龙东分行行长兼陇东贸易分公司经理,王坦为副行长兼副经理,李维新为西北农民银行关中分行行长兼关中贸易分行行长兼三边贸易分公司经理,张维培为副行长、副经理。
(陕甘宁边区政府:《干部任免的命令》,1947年12月1日)
1.组织系统表
2.区行本身编制表:
3.分行机构及编制表(即专区办事处组织):
4.县、市支行机构编制:
5.市据点营业所编制:
6.说明:
(1)此份编制系仅就目前之地区大小及急需而议拟的,如形势开展,则须扩大组织,另添新单位。
(2)此编制表上全为正式干部,杂务人员未编入,练习生也没有。为了培养干部,在区行、分行科、股内可添三至五名练习生。
(3)区行不作具体业务,专区分行兼代所在地之支行,作为会计单位,进行具体业务。
(4)按现在的编制:区行本身需要62名干部,练习生25名。每个专区分行需要33名干部,练习生12名。每个县支行需要21名干部,练习生5名。
(5)现在以一个区行、八个分行、十八个支行计算,共需干部704名,练习生211名。支行不是每县都设,只在中心县市建立。
(6)晋绥情况不了解,无法编制。
(7)营业所内地不要,设在出入口据点上。
(西北农民银行:《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1947年)
1.西北贸易总公司、西北农民银行政治处主任史唯然,副主任郭林森,金融科第二副科长莫钧涛,管理科副科长白云昌,金融管理科副科长刘华斋,办公室主任吕扬矩,副主任方天白;西北贸易总公司延属分公司经理兼西北农民银行延属分行行长陈凯,副经理兼副行长魏正廷;绥德分区贸易分公司经理兼分行行长马师冉,副经理兼副行长李青萍;三边分区贸易分公司经理兼分行行长郝怀仁,副经理兼副行长张维培;陇东分区贸易分公司经理兼分行行长董日新,副经理兼副行长王坦;黄龙分区贸易分公司经理兼分行行长高燕先,副经理兼副行长齐子清;关中分区贸易分公司经理兼分行行长李维新,第一副经理兼副行长周崇德,第二副经理熊光;西府分区贸易分公司经理兼分行行长冯九如,副行长姚建民等,均另有任用,应免本兼各职。
2.委任贺金声为本府本商厅第一科科长,白建义为第一科副科长;庞振华为第二科科长;戴行伍为第三科科长,叶元超为第三科副科长;方天白为贸易总公司秘书室主任;王一民为西北农民银行总行秘书室主任;李夏农为第一科科长;杨万胜为第二科科长,肖克平为第二科副科长;刘华斋为第三科科长;曹士俊为第四科副科长;余建新为晋南行署工商处处长兼贸易分公司经理及西北农民银行晋南分行经理,李文炯为贸易分公司第一副经理,赵起为第二副经理;陈凯代理延属分区工商局局长兼代贸易分公司经理,刘锐为副经理;马师冉为绥德分区工商局局长兼贸易分公司经理兼西北农民银行绥德分区办事处主任,关彦成为贸易分公司副经理;郝怀仁为三边分区工商局局长兼贸易分公司经理,王维山为副经理;惠云武代理黄龙分区工商局局长兼代贸易分公司经理,黄振邦为副经理;梁爱民为大荔分区工商局局长兼贸易分公司经理,齐子清为第副经理,杨万银为第二副经理;高燕先为关中分区工商局局长兼贸易分公司经理,熊光为第一副经理,刘肇功为第二副经理;冯九如为西府分区工商局局长兼贸易分公司经理;董日新为陇东分区工商局局长兼贸易分公司经理,郑国文为副经理;高振业为榆林分区工商局局长兼贸易分公司经理;崔德权为西北农民银行榆林分区办事处主任,周继廉为副主任;董文慧为西北农民银行绥德分区办事处副主任;张维培为西北农民银行三边分区办事处主任,訾克恭为副主任;王坦为西北农民银行陇东分区办事处主任,陈平波为副主任;田子庆为西北农民银行黄龙分区办事处主任;周崇德为西北农民银行关中分区办事处主任,刘锐为副主任。
(陕甘宁边区政府:《干部任免的命令》,1949年4月27日)
民国三十七年四月八日新胜字111号令,任何吕扬矩为西北农民银行、贸易公司办公室主任,方天白为副主任;郭林森为政治处副主任;张定繁为金融科科长,刘华斋为副科长;王世平为会计科科长;冯九如为营业科科长,李志宵为副科长;胡必研为管理科科长,梁家业为副科长;谢扶今为保管科科长,姚建民为副科长;齐子清为黄龙贸易分公司副经理兼银行副行长;李戒迷为志丹贸司、银行办事处主任。
西北贸易公司通知,民国三十七年五月十四日,贸字第十四号。边府三十七年五月三日新胜字123号命令,任命冯九如为西府贸易公司经理、农民银行行长,戴行伍为副经理、副行长。
民国三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努字33号令,委任范耀武为银行光华印刷厂厂长,师兆祥为副厂长。
民国三十八年五月十八日,努字92号令,委任魏正廷为西北农民银行陕北分行副经理。
民国三十八年五月二十日,努字97号令,任命贾拓夫为西安市市长,方仲如为第一副市长,张锋伯为第二副市长,方仲如兼任秘书长,张定繁为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经理,莫钧涛为副经理。
民国三十八年八月五日,努字116号令,任命李书田为咸阳分区银行办事处主任,邢耀祥为副主任;王一鸣为宝鸡分区银行办事处主任,李子军为副主任;史思成为渭南分区银行办事处主任,刘丕珍为副主任;刘锐为彬县分区银行办事处主任。
民国三十八年九月五日,努字148号令,人民银行西北区行第一副经理王磊另有任用,就予免职。
(《边区政府干部任免资料》,1949年)
(三)银行、贸易合并及其任务
金融管理科自成立到现在,工作任务还不怎样明确具体,有些业务取消停滞,有些工作表现出紊乱不正规,目前整个的情况是处在消沉无生气、窒息状态中。因此,我们提出一点意见,请考虑研究确定。
甲、应有的具体任务(这是工作范围的拟议)
1.秉承行长意见。
2.指示与处理各分行及其所属有关金融业务事项。
3.办理不属于分行范围以内之银行业务。
4.了解与掌握金融情况,即时提出意见和办法,起草各种有关金融业务条例等。
5.编制有关发行及其他业务材料之统计事情。
6.银行业务服务生产,应视为今后中心工作。
(1)农村贷款——农业、副业(油坊、牧畜业等)、纺织等均在内,即农村一揽子贷款,并协助恢复农村中之私人互相贷款。
目的——发展农村经济。
对象——按具体情况及群众需要确定。
方法——银行领导,政府布置,群众决定,有借有还。
四七年度农贷,在今年作一结束。今年农贷须请各级政府彻底作一检查,研究四九年度农村贷款的方针等。
(2)手工业、工业、作坊贷款——居于城镇上者,银行以贷款的方式,去组织领导其生产,防止其无计划的盲目生产。
(3)向规模较大之生产企业投资——一般采用定期放款方式,供其资金不足时周转。但对关系国计民生者,私人力量不足,小公力量也不够者,可以作定期之投资,以扶助其事业之经营。
(4)运输业贷款——在交通阻塞、运输工具缺乏之西北,要调剂内地物资,组织其交流,供给群众必需,就要有计划地组织民间运输,以公助民营的方式掌握运输的力量。
(5)合作业贷款——今后合作社应作为农村中的贸易据点,又是金融据点,银行贷予少量资金,专作为恢复活跃农村的借贷及破票的兑换。
7.商业放款——目的在繁荣市场,争取必需物资入口。去年同机关一块转移出去之商人,无法复业者,在城市收复归来后,均可给予贷款的帮助,或对资力不足之入口商要购入我们急需的物品时也可以作适当的贷款。
8.生金银买卖——此项业务应作为银行发行准备金的吞吐,这样可以减少贸易上的负担,同时也不影响支持贸易,其牌价不易与市场相距太远。
9.各种货币买卖——应视为银行的一种经常业务,对外挂牌(目前敌币也包括在内),根据我们金融上的管理去进行,不是毫无限制的自由交易。
10.汇兑——目的为了促进各地物资交流,帮助工商业发展,调动资金,扩大本币活动范围,故必须首先沟通内部汇兑;同时兄弟解放区在经济上有联系者,也应建立汇兑关系。两地之货币最好能固定比价,或采取定期清算的办法也可。
11.存款——以回笼边币、调剂市场资金为目的。利率订得稍高些(现在利率标准即合适)。根据存户的意见,建立各种存款。为了照顾商人的方便,培养其与银行往来的兴趣,可在商人中开展往来存款业务,给予适当的透支。
12.办理发行与销毁票币之事务手续——现在发行频繁而手续较乱,发行手续的办理均落后于款项支付后好久,甚至有时没正式手续就发行了,这种现象是与发行条例相违背的。如河东三月份用了款,现在手续还未转来,使发行量的统计无法进行。今后必须按发行条例办事,如条例不妥,即作明文修改,以便执行。同时,发行的申请应由用款机关去办,办好手续后方能取款。
13.代理金库——各分库之收入款项,即时转到总库后,须发一定量之贸易周转或财政周转资金来维持财政,否则就会影响财政支付。(www.xing528.com)
14.办理出纳事务——代理公司出纳及管理发行之一切款项保管收付,在总行发行库与业务库应严格分开。
15.管理光华印刷厂印刷业务事宜。
乙、应明确规定并及时解决的问题
1.规定总分行业务资金——要开展银行业务,就必须要有业务资金,否则银行业务就无法进行。此项资金在不妨碍其本身业务时,与贸易资金可互相调剂。
2.贸易款项周转问题——在一定时期内,由发行项下拨付一定数量款项,以供贸易周转,免得临时动用财政款项。
3.发行费之拨付——发行费款项必须经常保持一定数量之现款,作印刷费运费之支付,即印刷材料之采购、纸厂之垫支等用。
4.健全组织机构——目前各分行金融管理科是有名无实,业务无法开展,如恢复汇兑问题指示很早下去,经过数次催促,印鉴票有的还未寄来,其原因之一,是原了解银行干部均已调走,如绥德只有一名,过去是练习搞金融情报工作的,黄龙只有一个科长专作市场调查,延属还无适当人做,故有些业务虽然向他们作了指示,但他们感到很难进行。为了加强金融业务工作,分行人员必须作适当的配备,支公司及一些据点也应设有专门搞银行工作的干部,以利金融农贷等工作之进行。
5.金融管理科与办公室分工联系问题。
(1)对各行业务指示及有关业务事项之答复。
(2)金银、白洋价格之通知(各分行在内)。
(3)各种货币牌价及敌币比价通知(各分行在内)。
(4)票样的收发等。
(5)有关金融上的一些材料必须转金融科有关同志传阅或保存。
6.光华印刷厂的领导问题应明确确定。我们意见是印刷厂在组织机构上应等于一个科,由行长直接领导。日常事务应由相关科室负责处理;属于干部方面者,应由办公室负责处理;属于印刷业务范围者(如印刷材料之采购,票纸、印刷之样式、数量等),由金融管理科负责处理。
7.分行会计需要独立——独立的处有二:A.金融贸易业务情况分开表现,眉目清楚,账目不乱。B.有专人管理能及时反映,了解各分行的业务情况。
8.账簿之管理及印刷——各分行账簿需要统一,银行的、贸易的均归会计科筹划供给,最好做到各分行、各公司也包括在内,以达全行、全公司账簿的一致。
9.总行与延属分行在业务上应有分工。
延属分行应进行之业务:
(1)延属各县之农贷,延市商代及手工业、作坊、运输业等贷款。
(2)办理各种存款。
(3)敌币、本币、破票、小票之兑换。
(4)了解延市市场金融情况,并作工商业信用调查。
总行应进行之业务:
(1)办理机关存款。
(2)办理汇兑。
(3)生金银及各解放区货币买卖。
(4)向较大之工厂生产企业贷款。
(5)代理金库直接收支延属财政款项。
(贸易公司金融管理科:《对银行工作建议》,1948年7月1日)
银行、公司决定要分开,在会计问题上,规定这样处理:过去相互拉欠之款项,须作一彻底清理。应归银行者,则在银行账上表现。如过去的或现在的凡属于贷款性质的一些款项,都由银行负责;应归公司负责的,则在公司账上表现,如金银等以前在银行账上表现的,也要退出来。去秋一千石麦子贷款(延属五百石、警区三百石、三边一百石、陇东一百石),当时麦子多由政府代为拨出;今后的偿付仍由公司负责转银行账。但折合成的贷款金额则由银行支付。两家应转的账项须于二月底清理完毕,并在三月一日编造移交清册二份,经地委、专署审阅后寄总公司来,如需转账总公司、总行者,即打来转账收据。以后公司、银行款项不得随便拉用,以免妨害对方业务。
开支问题,在伙食未分开前,一切费用均由公司负责报销。以上各点,望切实执行为盼。
(西北农民银行、贸易公司:《通知》银知字1号、贸知字5号,1949年2月21日)
关于会计出纳方面:
在新的会计制度未规定前,仍按原规定制度办理:
1.在组织领导上,各行与直辖行发生联系。
2.根据业务情况,每日或每五天结账一次(业务少者可十天一次),总账寄往直接领导行,每月终制月计表、余额表,分行作汇总月计表寄区行。
3.每月终往来账目,要互相对账单,核对账目。
4.代理金库,分行为分库,办事处为支库,支行为支分库,所收款项概归上级库谐拨。没有上级库之解据及支票,不得向外支付款项。
5.账簿表单,晋南与晋北可以自行印制,样式由区行发给。
6.开支分日用开支(按政府供给标准)、营业开支两种,每季作预算,每月作决算,寄直接领导行审核,在开支行报销(金库开支及基金运送费单独报销),单据送直接领导行至分行为止。
7.出入票币,必须按票版不同、票别不同分别整理,一百张一搭,十搭一捆,每捆必须贴封皮及签名。
8.本区发行之破小票,分行有权焚烧,分行以下无焚烧权,可随时送分行。分行焚烧时,须有行署和财委派人监烧。焚毕后,须在焚烧清单上共同签名盖章,寄回区行销账。
9.非本区所发行之破小票,可在分行集中送区行或直接送总行兑换。
10.凡收入之一切款项,均须详细点数。
与贸司有关的几个问题:
1.关于生金银外汇牌价的决定问题:
(1)生金银口岸牌价,由分司、分行根据对外贸易斗争需要,共同提出意见,电报总司、区行决定后,联合通知分司、分行,由分行挂牌(无分行处委托分司代理)。敌币牌价(专作计算,概不收兑)分司、分行有权先行变动牌价,随即电告上级。
(2)生金银外汇内地牌价,由分行提出意见,电告区行决定(区行未定收买前,暂由分行按原价)。
2.银行不经营商业,所有银行贷款及订货,收回实物时,可由借款户直接交贸司验收,并按当时贸司批发价,收银行账。
3.贸司存款暂不计息,透支暂以内部往来利息计算。
4.贸司汇款汇费低于一般汇费20%。
5.关于银贸分家问题。
(1)四月底以前,银贸机构要全部分开,银行单独成立机构,伙食单位是否分开,由分司、分行自行决定。
(3)四月底以前,一切开支由公司报销(单衣在内)。
关于报告制度方面:
1.综合书面报告,每月一次,内容简练扼要,抓住该月中心工作,加以分析总结和提出今后意见,下月十号以前寄出。
2.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每季一次(三个月一次)。
3.商情报告,一般与贸司合刊(有条件时亦可自办),分行注意多收集和反映有关金融及银行业务方面的材料。
4.关于会计报表(见会计出纳)。
5.关于业务报告制度方面:
(1)发行、金库、业务库库存根据各地情况十日电告或表报一次,逢一寄出。
(2)各种存放款、汇兑统计表,一月报告一次。
(3)要随时电告。
(4)各种业务工作的总结,如农贷等进行告一段落时,即需加以总结。
6.各级行凡有请示报告等,上级行须及时给予批答。
干部工作方面:
1.为适应时局开展及金贸业务扩大,政府决定银贸组织机构需要分开,该公司现有原属银行干部工作人员,一般的均仍归银行工作,不够的由所属财委统一调剂配备。
2.区行所属各分行及办事处科长、股长等干部之配备,应由各该分行或办事处提出配备意见,呈报区行审核。
3.各分行或办事处干部及练习生之增减、升遣、调动,均须呈报区行。
4.在目前干部缺乏的情况下,各分行或办事处均可依据需要,招收练习生,但必须注重质量,其文化程度老区应是完小毕业,新区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识者。
5.加强干部的培养和教育。(1)各单位一般的均应设副职,以资培养。(2)加强政策、业务、政治、文化与一般的学习依照财经会议贾主任的结论与指示办理。
(边区银行、贸易总公司三月经理联席会议:《关于金融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决定》,1949年3月)
“为了集中力量,对投机资本进行坚决有力的斗争,实现国家经济的领导作用,以资稳定物价,恢复与发展生产,现经总行、公司协议,今后各地城市银行所吸收之存款,除满足国营公营(如工矿、交通事业等)企业需要及不影响本身汇兑业务与准备提存外,所余存款,要借给当地贸易公司(或贸易公司所属之公司、商店)作为调剂物资之用(对有益国计民生之私营工商、运输业亦可酌情留拨一部进行调剂)。”同时,各地公司、商店的余款,亦必须存于国家银行,以利全部资金之运转与调剂。
金融、贸易工作是相互依靠、相互发展的。只有国家银行与国营贸易的密切结合,步调一致,才能体现新民主主义经济中国营经济的力量和它的领导作用,才能迅速恢复与发展生产,才能有效地打击与消灭投机资本。因此,为了保证我金融、贸易工作的巩固与发展,在双方一切经济往来中,必须建立严格的信用制度。银行方面,对存款应保证随时提存,并在制度手续及资金高度上对于贸易公司尽可能给以方便。贸易公司方面,在借款上亦应严守期限规定,至期必还。任何一方面如有故意拖延,不认真实行时,除应受到批评外,视情节轻重,并负相当赔偿损失之责。
以上指示,各分行、公司应共同研究掌握,并详细组织传达各地……
望共同研究,坚决实行为要。
(西北农民银行、西北贸易公司指示:《转示各分行、司研究并执行华北银贸总关于金贸建立密切联系》,1949年2月1日)
银行、贸易公司工作关系
1.关于生金银问题的决议:
(1)生金银对外牌价要服从对外斗争,由公司、分行共同商酌决定,报请总行、总司批准,由银行挂牌贸易执行;对内牌价由总司、总行共同商酌,决定由银行挂牌执行。
(2)各分司金银须存入就近银行,以存条解送总司,由总司与总行作价转账或就近卖给当地银行。
(3)贸司金银解交银行时,九成以下者不收,九成以上者按十成收转。
2.关于贸易、银行款项处理的决议:
(1)贸易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不予计息。
(2)贸易公司的款项,银行未得公司同意前不得动用,其允许动用部分按利息计算。
(3)贸易公司大宗款项的收付,由银行代理。
(4)贸易公司在业务上委托银行汇款,其汇水以低于正常汇水百分之二十为原则,特殊者例外。
3.关于财政垫支问题。贷销款由公司存银行以贸银往来科目处理,由公司统一划拨支付,由公司开出支票向银行支款。
4.关于货物实物的处理的决议:
(1)银行贷款收回实物一律交由贸司按当时批发价由贸司转账银行不再经手。
(2)银行取实物时,公司凭银行单据付出实物,公司以当时批发价转让银行账。
5.关于银贸分家与开支问题的决议:
(1)四月底以前银贸组织机构干部要完全分开,伙食分与否双方商议决定。
(2)四月底以前一切开支由公司报销,单衣亦由公司报销。
6.关于各分司、行支付手续处理的决议:
(1)总司、行应尽量减少电拨。
(2)各分司、行在未得总司、总行命令前,不得为财政支付借款。如非常必要时,由各分区财政科出具单据,同时双方电告各上级请求追认,但各分司、分行必须负责在经费发下时收回借款。
(3)在前方特别紧急的情况下,由前总负责人批准者可以垫借,并电告总司、总行,将来由前总经费内扣除,一般的前总开支不予垫借。
(4)关于财政借款问题,请求西北局召集会议作出决定,拟出条例,由各有关机关共同签署执行。
7.关于存放款问题的决议:
(1)各地农贷已放出者,按照原规定办理,不再改变。
(2)农贷如以票币放出者,月息一律按百分之九计算,农副业相同,折实贷款利息以百分之一。
(3)春季贷款争取夏收后收回,最迟必须于秋收后收回。
(4)城市中工业放款如以票币计算利息,临时面议。
(西北贸易、银行:《关于银贸工作关系的七项决议》,1949年4月1日)
为业务的需要,银行、贸易公司必须建立单独的会计组织与科目,如会计干部不足,则先将账簿分开,仍由原会计分别记账。
账簿分开后,银行、贸司间之账项,贸司会计资产类增加银行资金(总公司用)和贸、银往来(视其实际情况列入资产或负债类,总行、分行、总司、分司用)两科目,贸司即将原接收银行移交之金额转为银行资金;一切贷款亦转入银行账上,作为银行资金;银行业务上需要增加资金,再另筹拨。各分支行会计对总行、分行负责,除总公司外,各分支公司会计账目上不表现银行资产。银贸相互往来账目,以“银贸往来”科目处理之。各分支公司、行,正副经理兼正副行长,仍负原贸易、银行全部工作之责。
(西北贸易公司:《通知》,1948年9月6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