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对技术成果和国防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已作了原则性规定,分别为归国家所有、归主管部门所有、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一)归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二)归主管部门所有
原总装备部于2008年颁布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军口部分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国家“863计划”军口部分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应当在合同书中约定;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应当约定归总装备部所有。这是在涉及国家安全知识产权中明确约定归主管部门所有的一个部门规章。(www.xing528.com)
(三)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由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2002年,科技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原国防科工委于2001年颁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投资的协作配套项目所形成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承担任务单位,但以保证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为目的,并且由合同明确约定的除外。国防科工委2003年下发的《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执行国家国防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完成单位,但以保证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为目的,并由合同明确约定的除外。
在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中,要根据上述规定,分析所提出的科学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是否合理合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