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的招投标和评估,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逐渐推行的。
(一)建立中介评估制度
1996年9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对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评估”。1999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要求“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大力推行项目招投标和中介评估制度”。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也要求在政府科技决策过程中,充分发挥专家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课题的评估或评审。
(二)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2年9月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科技项目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和“建立健全科技项目和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国务院于2014年3月印发《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项目评审质量,并提出科研项目资金评估评审工作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9月印发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要“制定监督评估通则和标准规范,强化科技计划实施和经费监督检查,开展第三方评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7月发布《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作用”和“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规范和监督,逐步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负责制和信用评价机制”。
(三)根据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评价
1.实行分类评价的基本要求(www.xing528.com)
正确的分类是开展评价工作的首要前提,直接关系到评价的科学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以及“科学技术评价制度应当根据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价”。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6年5月印发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提出:“根据不同创新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建立健全科学分类的创新评价制度体系。推进高校和科研院所分类评价,实施绩效评价,把技术转移和科研成果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纳入评价指标,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9月印发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提出:“对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实行同行评价,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评价重点从研究成果数量转向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对公益性研究强化国家目标和社会责任评价,定期对公益性研究机构组织第三方评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再次明确要求“建立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程序规范”。
2.评价分类的基本方式
(1)同类型可比分类。分类评价是事物可比性的要求,以事物的本质属性为比较因素,同类型可比分类原则是科技项目分类评价的主要原则。之所以要对科技活动进行分类评价,是因为科技活动具有不同的活动形式与内容,科技活动的目的具有多样性。
(2)不同阶段性分类。在不同的阶段应采取不同的评价目的和检验标准。基础研究、技术研究开发(包括预先研究)与工程研制属于不同的阶段,工程研制(新产品、新装备研制)一般又分为论证阶段、方案阶段、工程研制阶段、设计定型阶段、生产定型阶段。在项目评估上,应按项目不同阶段设置不同的评价指标。
(3)价值导向性分类。这种分类原则是从不同的科技活动产生的不同价值入手进行分类。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体现的价值主要表现在科学价值方面,评价主要以新发现、新概念、新理论和新方法等原始创新性成果为评价标准,重点评价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先期技术开发和工程研制体现的价值主要表现在技术价值方面,主要以新发明、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确定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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