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9条 继承人对债权人的责任
1.任一继承人有义务以其继承份额为限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负担全额清偿责任。
2.被继承人是连带债务人的,则继承人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获得特留份的继承人也有义务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1300条 举证责任
除公证人已列明遗产清单外,继承人应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遗产的价值承担举证责任。
第1301条 债务清偿的分配
遗嘱人可将全部或部分债务分配给一名或数名继承人清偿。
第1302条 继承开始时通知债权人的义务
被继承人所负债务为继承人所知的,在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有义务通知被继承人的债权人。
第1303条 债权人提起清偿请求的时效期间
1.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应自知道继承开始之日起6个月内向接受遗产的继承人提出清偿请求,而无须考虑其债权是否到期。
2.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不知道继承开始的,则债权人应从其债权到期之日起1年内向接受遗产的继承人提出清偿请求。
3.不遵守上述规定期间的,债权人丧失享有的请求权。(www.xing528.com)
第1304条 一般消灭时效期间的适用
1.基于被继承人病危期间的护理费和医疗费、支出的薪金、丧葬费、遗产保护和管理的费用而生的请求权以及第三人享有的财产所有权确认请求权和请求返还请求权,不适用于债权人清偿债务请求权的消灭时效期间。
2.本条第1款规定的请求权,适用一般消灭时效期间之规定。
第1305条 推迟清偿
债权人于清偿期限届满前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有权推迟至该期限届满时清偿债务。清偿期限届满时,债权人有权在规定的一般消灭时效期间内请求清偿。
第1306条 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优先权
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优先于继承人的债权人获得清偿。
第1307条 国库对债权人的责任
遗产因无人继承而转归国库的,国库应与继承人一样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第1308条 债权人继承遗产的后果
被继承人将遗产留给债权人继承的,不得将该行为视为抵销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
第1309条 债务清偿的方式
除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之间另有协议外,继承人应一次性向他们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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