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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库曼斯坦民法典第十一章:遗产分配规定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若第三人对遗产的分配显失公平,则其决定对继承人不生效力。第1275条中止分配遗产经共同继承人协议,可在确定期间内中止遗产的分配。为保护新生儿的利益,应邀请其代理人参与遗产分配。第1295条优先权与被继承人共有财产所有权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享有优先继承遗产中共有财产的权利。

土库曼斯坦民法典第十一章:遗产分配规定

第1269条 定义

基于接受遗产的继承人的协议,依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各自的继承份额分配遗产。

第1270条 由被继承人确定的遗产分配方式

被继承人可通过遗嘱确定遗产的分配方式,尤其可通过委托第三人分配遗产。若第三人对遗产的分配显失公平,则其决定对继承人不生效力。此时,由法院对遗产进行分配。

第1271条 遗产继承份额的实物分割

任一继承人均可请求以遗产中动产或不动产的实物形态满足自己的继承份额,但以此种遗产分配方式为可能或不为法律禁止为限。

第1272条 赠与财产与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的抵销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5年内从被继承人处获得的赠与财产的价值,在分配遗产时,应与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相抵销。

第1273条 共同继承人协议出卖遗产

经共同继承人协议,允许出卖全部遗产并在继承人间依各自继承份额比例分配价金。

第1274条 遗产转归一名共同继承人

经共同继承人协议,以某一共同继承人负担支付其余共同继承人相应补偿为条件,可使全部遗产转归该人所有。

第1275条 中止分配遗产

经共同继承人协议,可在确定期间内中止遗产的分配。

第1276条 不可分物的继承份额所有权

经接受遗产的共同继承人协议,对分配后将会丧失或削弱其经济意义的遗产,不应分配而由继承人依各自比例共同享有所有权,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277条 继承人对农业用地的分配

1.对附有自耕农场的农业用地,若所有人将其分配给数名遗嘱继承人或在未订立遗嘱情形下的数名法定继承人,则以此种分配方式仍可确保自耕农场独立的经济价值为限,该农业用地可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2.仅在继承人愿意经营农场的情形下,才可分配该农业用地。没有继承人愿意经营的,则经所有继承人协议,农场可与农业土地一并出卖并由继承人按继承份额比例分配所得价金。

第1278条 不得分配农业用地

不能对农业用地进行分配的,则应将该农业用地分配给曾与被继承人共同经营农场且现在仍居住在农场中的继承人;没有这样的继承人的,应将其分配给有能力且愿意经营农场的继承人。

第1279条 继承份额的补偿

不能接受土地的继承人应从其他遗产中获得相应的份额;其他财产不足的,则依法定方式对其进行相应的补偿。

第1280条 遗产分配时胎儿的继承份额

1.继承人为未出生的胎儿的,遗产分配只能在胎儿出生后进行。

2.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其余继承人仅当将其继承份额分离后才可对剩余遗产进行分配。为保护新生儿的利益,应邀请其代理人参与遗产分配。

第1281条 由其中一名继承人承担债务

经共同继承人协议,通过相应增加其继承份额的方式可将遗产所附债务全部转归其中一名继承人负担。

第1282条 确保接受继承份额的义务

任一共同继承人负担确保其他共同继承人接受相应继承份额的义务。当某一共同继承人基于遗产分配获得债权的,其他共同继承人应依各自继承份额比例提高债务人在分配之时的偿付能力。债务未到期的,则应在债务到期时为之。

第1283条 按比例减少继承份额

遗嘱确定的继承份额总和超过全部遗产额的,则所有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应依比例减少。

第1284条 遗产分配中争议的解决

分配遗产时,共同继承人之间未达成分配协议的,该争议应由法院解决;法院应考虑争议遗产的性质、每个共同继承人的职业和其他具体情况。(www.xing528.com)

第1285条 继承份额处分权

1.任一共同继承人均可处分其继承份额。任一共同继承人订立的处分其继承份额的合同,应经公证

2.任一共同继承人无权处分其继承份额中的单个标的

3.任一共同继承人处分其继承份额时,其他共同继承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该权利应在2个月内被行使。该优先购买权可依继承方式移转。

第1286条 优先购买权的消灭

优先购买权自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移转给其他共同继承人后消灭。

第1287条 让与继承份额情形下债务的清偿

继承份额被让与的,依获得的继承份额的比例,买受人负担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第1288条 继承份额的均等化

参与分配遗产的继承人,为使遗产在分配前使其应继份均等化,有义务将在被继承人生存期间从其处以分配父母财产的方式获得的财产归入遗产,但被继承人另有指示的除外。

第1289条 卑亲属放弃继承的后果

在继承开始前或开始后,负有均等化应继份义务的卑亲属放弃继承的,则他所负此等义务转由应接受其继承份额的继承人承担。

第1290条 在均等化时应考虑的特殊贡献

参与被继承人的农业经营、职业或商业活动,以其重大费用支出或其他方式,对被继承人财产的保值和增值做出特殊贡献的卑亲属(直系亲属),有权请求遗产的均等化,以等同于其他与其同为法定继承人且主张继承之人的份额。

第1291条 不得请求均等化

对提供的服务,被继承人的亲属已获得报酬或报酬已预先确定的,或因该服务可基于其他法律事由提出任何请求的,则不得请求遗产的均等化。

第1292条 请求公平分配

1.应依提供的相应劳务和遗产数量,公平地进行遗产的均等化。

2.分配遗产时,均等化的数额应从全部遗产中扣除,添加到享有均等化请求权的共同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中。

第1293条 确定继承人住所地的义务

部分继承人住所地不明确的,其他继承人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确定其住所地并召集其参与继承。

第1294条 继承人未到场的后果

1.有固定住所地的继承人未到场参与继承,且在3个月期限内未表示拒绝继承的,其他继承人有义务向其告知遗产分配的计划。

2.接到通知后3个月内,未到场的继承人未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同意参与遗产分配的,其他继承人经协议有权分配遗产并将其应继份分配给未到场的继承人。

3.在继承开始后6个月内,未到场的继承人住所地仍未确定并无证据表明其放弃继承的,则其他继承人有权依本条第2款确定的方式分配遗产。

第1295条 优先权

与被继承人共有财产所有权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享有优先继承遗产中共有财产的权利。

第1296条 继承房屋的优先权

自继承开始时止,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不少于1年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对该寓所、公寓或其他居住空间和家具享有优先继承的权利。

第1297条 顾及继承人的财产利益

继承人在行使优先权时,应顾及参与遗产分配的其他继承人的财产利益。遗产不足支付所有的继承份额的,则享有优先权的继承人应对其支付适当的金钱或财产补偿。

第1298条 分期补偿

依享有优先权的继承人请求,考虑到补偿的数额,法院有权做出分期支付补偿的判决,但该分期支付的期间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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