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8条 接受遗产
1.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均可接受遗产。
2.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地向公证人递交接受遗产声明书的,视为接受遗产;继承人实际上开始占有或着手管理遗产的,则无异议地表明其接受遗产。
3.继承人实际上已对部分遗产加以占有的,则应视为继承人完全接受遗产,而不论遗产是什么及其在何地。
4.一名继承人为另一名继承人的利益拒绝接受继承份额的,则该放弃行为应视为接受遗产。
第1239条 欠缺行为能力人接受遗产
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接受遗产。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应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接受遗产。
第1240条 通过代理人接受遗产
继承人可亲自接受或通过代理人接受遗产。
第1241条 接受遗产的期间
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6个月内接受遗产。
第1242条 接受遗产的特殊期间
基于其他继承人拒绝接受继承而获得继承权利的,则该继承人应在确定的接受继承的剩余期间内接受遗产;剩余期间不足3个月的,应延长至3个月。
第1243条 接受遗产期间的延长
1.法院认为延长继承期间的事由正当的,则确定的接受遗产的期间可延长。接受遗产的期间届满后,经其他接受遗产的继承人同意,继承人可在确定的接受遗产的期间届满后接受遗产,而无须诉诸法院。
2.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下,若在剩余遗产中存在迟延接受遗产的继承人有权获得的财产但该财产已为其他继承人接受或已移交国库的,则该继承人有权请求任何尚保有的实物。他也有权获得应归属于他的那部分剩余遗产的价值金额。
第1244条 不得处分遗产
未料到有其他继承人的占有、管理遗产的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之日起6个月内或在接受继承权证书之前无权处分遗产,但与被继承人生前有关的赡养费、医疗费、丧葬费、被继承人所扶养的人的生活费、应支付的薪金和遗产的保护费、管理费除外。
第1245条 对提起诉讼前所获收益的权利
不知道有遗嘱存在而占有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或不知道遗嘱无效而占有遗产的遗嘱继承人,或不知道还存在其他更亲近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嘱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对在任何诉讼被提起前其从遗产中获得的收益享有权利;他们也有权请求收回在遗产中投入的所有资本。
第1246条 让与单个遗产物的后果
发生遗产争议前属于遗产的物被出售的,买卖成立且有效,从中所获收益应转归于合法的继承人。
第1247条 转继承
继承开始后接受遗产前继承人死亡的,则其享有的继承份额应转归于他的继承人(转继承)。转继承人应在确定的接受遗产的剩余期间内接受遗产,期间不足3个月的,应延长至3个月。
第1248条 无法依转继承接受遗产的后果
1.无法通过转继承获得遗产的,不应剥夺继承人直接继承属于死亡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放弃转继承的遗产的,遗产应移转给与死亡继承人共同参与遗产分配的其他继承人。
第1249条 遗产清单
继承人有权在规定的2个月期间内请求提供遗产清单,该期间应当算入接受遗产的总期间之内。
第1250条 遗产所有权的产生
自继承开始之日起,接受的遗产应视为继承人的财产。
第1251条 拒绝接受遗产的期间
从继承人已知或应知其被召集参与继承之日起3个月内可拒绝接受遗产。存在正当事由的,法院可以不超过2个月为限延长该期间。拒绝接受遗产的,应经公证。
第1252条 不得部分接受遗产
1.附加期限或条件的部分接受或部分拒绝接受遗产的,不得允许。
2.继承人拒绝接受部分遗产或接受遗产时附加条件的,则视为拒绝接受遗产。(www.xing528.com)
第1253条 拒绝接受继承农业用地
不从事农业生产的继承人可拒绝接受继承农业土地、农业设施、农具和牲畜,但不得由此视为其拒绝接受全部遗产。
第1254条 接受数个继承份额
继承人基于不同原因而有资格继承数个继承份额的,则他可接受一个继承份额而拒绝其他继承份额,或拒绝接受所有的继承份额。
第1255条 拒绝继承部分遗产
继承人有权拒绝接受基于添加权而获得的部分遗产,而不及于遗产的其他部分。
第1256条 为他人利益拒绝接受遗产
继承人可为其他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利益而拒绝接受遗产。受益的继承人为不配继承人或由遗嘱明确继承权的人的,拒绝接受遗产的行为无效。其余的继承人有权对上述拒绝接受遗产的行为向法院起诉。
第1257条 在拒绝接受遗产的情形下继承份额的添加
继承人拒绝接受遗产但并未指明是为何人利益而为之的,则该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应被添加到参与分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中;依遗嘱已对所有遗产做出分配的,则该遗产份额应依其各自应继比例添加到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中,但遗嘱对此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258条 唯一的继承人拒绝接受遗产
同一顺位中唯一的继承人拒绝接受遗产的,则遗产应移转给后位继承人。
第1259条 为数个继承人的利益拒绝接受遗产
继承人为数个继承人的利益而拒绝接受遗产的,其可确定每人的继承份额;未指明继承份额的,则拒绝接受继承的遗产应在已确定的受益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第1260条 为孙子女的利益拒绝接受遗产
在继承开始时,本享有继承权的父母已死亡或孙子女为遗嘱继承人的,则继承人为孙子女的利益而拒绝接受遗产的,应当允许。
第1261条 国库不得拒绝接受遗产
国库无权拒绝接受已移转给它的遗产。
第1262条 向公证机关递交申请后不得拒绝接受遗产
在继承开始地向公证机关递交有关接受遗产或继承证书的申请后,继承人不得拒绝接受遗产。
第1263条 拒绝接受遗产的不可撤销性
1.继承人关于拒绝接受遗产的声明,不得撤销。
2.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人,仅能依法院的准许才可拒绝接受遗产。
第1264条 在实际占有遗产情形下拒绝接受遗产
实际占有或管理遗产的继承人可在确定的接受遗产的期间内拒绝接受遗产,但应向公证机关提交声明。
第1265条 拒绝接受继承权的移转
1.继承人拒绝接受继承的权利,是可继承的。
2.继承人在确定的拒绝接受继承期间届满前死亡的,则该期间应自继承人死亡后剩余期间届满时终止。
3.死亡继承人的任一继承人仅有权拒绝接受属于其继承份额的部分。
第1266条 通过代理人拒绝接受遗产
委托合同(或委托授权书)对此有特别规定的,可允许通过代理人拒绝接受遗产。
第1267条 对拒绝接受遗产提出异议的期间
利害关系人从知道提起异议的相应事由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
第1268条 接受遗产的法定后果的生效时间
接受或拒绝接受遗产的,应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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