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15条 可以变更遗嘱的情形
依下列方式,遗嘱人有权变更或撤销遗嘱:
(1)订立新的遗嘱明确撤销前遗嘱或前遗嘱与新遗嘱相抵触的部分;
(2)向公证机关提交声明;
(3)由遗嘱人亲自或在遗嘱人的指示下由公证人销毁所有的遗嘱样本。
第1216条 不得恢复已撤销的遗嘱
以向公证机关提交声明的方式撤销新遗嘱的,为该新遗嘱撤销的原遗嘱并不因后一撤销行为而恢复效力。
第1217条 数份遗嘱
遗嘱人订立数份内容相互补充且又不能完全彼此替代的遗嘱的,则所有的遗嘱均具有约束力。原遗嘱的内容在未被新遗嘱变更的限度内仍具有效力。
第1218条 公证遗嘱的优先性
1.遗嘱人订立数份遗嘱且其中一份为公证遗嘱的,则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遗嘱。
2.以其他方式订立的遗嘱不得撤销公证遗嘱。
第1219条 认定遗嘱失效的事由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遗嘱失效:
(1)遗嘱确定的受益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3)仅有一名继承人且该人拒绝接受遗产的。
第1220条 无效遗嘱
1.在通常导致法律行为无效的相同情形下订立的遗嘱,无效。(www.xing528.com)
2.遗嘱处分违反法律、社会利益或遗嘱内容不明确、自相矛盾的,无效。
3.遗嘱是以违反法律确定的规则订立的,或遗嘱是在遗嘱人不能意识到其行为的意义并不能加以控制的状态下订立的,法院可确认该遗嘱无效。
第1221条 无效的单个遗嘱处分
1.遗嘱处分之物非为遗产的,遗嘱处分无效。
2.使某人继承超出遗产范围的特定数额金钱的遗嘱处分,无效。
3.规定继承人在确定期间内继承遗产的遗嘱或规定非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而在之后继承遗产的遗嘱以及规定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必须移转指定的人的遗嘱,均无效。
第1222条 因履行不能而导致的遗嘱处分的无效
继承人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执行遗嘱处分的,一经其提起诉讼,该遗嘱处分视为无效。
第1223条 其中之一的遗嘱处分无效的后果
存在若干遗嘱处分,其中之一的遗嘱处分无效或失效,且被继承人未留下其他遗嘱的,剩余的遗嘱处分具有效力。
第1224条 遗嘱无效情形下遗产的接受
遗嘱被确认无效的,继承权为该遗嘱所剥夺的继承人有权依通常方式接受遗产。
第1225条 对遗嘱有效性提出异议
基于引发法律行为无效之事由,法定继承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遗嘱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第1226条 提起诉讼的期间
1.确认遗嘱无效之诉可在自继承开始之日起2年内提起。
2.遗嘱人不当地把他人的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诉讼期间不适用于该财产的所有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