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0条 定义
遗嘱人有权请求继承人为一人或数人之利益而履行相当于其受领财产价值范围内的义务(遗赠)。
第1201条 遗赠的标的
遗赠的标的包括将属于遗产范围的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他物权转归遗赠受领人享有,以及为遗赠受领人购买、移转不属于遗产范围内的财产或履行特定工作及实施服务等。
第1202条 基于遗赠产生的寓所使用权
对继承住房、公寓或其他居住设施的继承人,遗嘱人有权使其负担将住房或住房的部分终身租给他人使用的义务,该他人应在继承开始前与遗嘱人共同生活1年以上。住房所有权事后发生移转的,附在所有权之上的终身使用权不受影响。
第1203条 寓所终身使用权不得转让
1.寓所终身使用权不得转让且不得由遗赠受领人的继承人继承。
2.遗赠受领人的家庭成员不应以寓所终身使用权为由居住此寓所,但遗嘱对此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204条 执行遗赠的限度
负有执行义务的继承人应在受领的遗产实际价值限度内扣除用于由他负责清偿的遗嘱人债务的部分后执行该遗赠。
第1205条 其他继承人执行遗赠
继承开始前负有遗赠执行义务的继承人死亡或拒绝接受遗产的,执行遗赠义务应转归其他接受该死亡继承人继承份额的继承人执行。
第1206条 终止执行遗赠
执行遗赠义务的继承人死亡,且没有其参与将无法执行遗赠义务的,遗赠义务的执行应当终止。
第1207条 按继承份额比例执行遗赠
数个继承人负有遗赠执行义务的,任一继承人执行的遗赠义务应与其享有的继承份额相当,但遗嘱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208条 遗赠执行的期间(www.xing528.com)
遗赠受领人有权自继承开始之日起3年内请求行使遗赠受领权。
第1209条 接受特留份时的遗赠
负有遗赠执行义务的遗嘱继承人同时有权接受特留份的,该遗嘱继承人只能在受领的遗产超过特留份数额的限度内执行遗赠义务。
第1210条 遗赠受领人的责任
遗赠受领人对遗嘱人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第1211条 拒绝接受遗赠
遗赠受领人有权拒绝接受遗赠,在这种情形下,相应的遗赠财产由执行遗赠义务的继承人保有。
第1212条 免于执行遗赠
遗赠受领人拒绝接受遗赠的,则负有执行遗赠义务的继承人免于执行此等义务。
第1213条 遗赠财产移归继承人
遗赠受领人在继承开始后未能表示接受遗赠即死亡的,遗赠受领权应移归代其接受遗赠的他的继承人享有。
第1214条 公益遗赠
1.遗嘱人可委托继承人以社会公益为目的实施某种财产性质或非财产性质的行为。
2.受托行为涉及财产的,适用有关遗赠的规定。
3.负有执行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之遗赠义务的继承人死亡的,该义务应转归其他接受遗产的继承人执行。
4.遗嘱执行人可向法院请求相关继承人履行受托行为,无遗嘱执行人的,则任一继承人以及存在利害关系的社会和宗教组织、基金会、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政府部门均可向法院请求相关继承人履行受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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