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8条 定义
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和配偶,不论遗嘱的内容如何,都有权继承不少于依法定继承时其每人应得份额的一半(特留份)。
第1189条 特留份请求权的发生时间
特留份请求权在继承开始时发生。特留份请求权可以被继承。
第1190条 特留份数额的确定
特留份总额应以全部遗产为基础确定,全部遗产也包括旨在履行遗嘱债务(遗赠)的财产或为实施某些社会公益行为的财产。
第1191条 任一继承人特留份的确定
任一继承人的特留份数额,应依如在没有遗嘱的情形下,所有法定继承人将可能继承的份额来确定。遗嘱继承人不应被考虑在内。
第1192条 已获取的财产与特留份的抵销
在被继承人生存期间,特留份权利人从被继承人处获得财产,且指明此等财产须与特留份抵销的,特留份权利人应将二者抵销。
第1193条 拒绝接受遗赠的后果
特留份权利人同时又是遗嘱遗赠产的接受人(受遗赠人)的,在拒绝接受遗赠的情形下,仍享有特留份请求权。接受遗赠的,在其接受遗赠的财产价值范围内,不再享有特留份请求权。
第1194条 从遗嘱遗产之外的财产中分离特留份
遗嘱未处分全部遗产的,特留份应首先从遗嘱遗产之外的财产中获得满足,未获满足的,再从遗嘱遗产中补足。(www.xing528.com)
第1195条 借赠与物增多特留份
被继承人已向第三人做出赠与的,特留份权利人可请求若将被赠与的标的纳入遗产,则特留份所增加的数额,增多特留份。自被赠与的标的给付时起到继承开始时止,已经过10年的,该项赠与不应计入特留份。
第1196条 补足继承份额请求权
若特留份权利人依遗嘱继承的财产不足其在法定继承的情形下可获得的继承份额的一半,则特留份权利人可请求补足不足部分。
第1197条 拒绝接受特留份
1.特留份权利人拒绝接受特留份的,其他共同继承人的特留份数额并不由此增加,该拒绝接受的部分转归遗嘱继承人继承。
2.接受或拒绝接受特留份的意思表示,应在法律规定的接受或拒绝接受期间内做出。
第1198条 特留份权利的剥夺
1.剥夺继承权的通常事由也可导致特留份权利的被剥夺。
2.被继承人在生存期间有权诉诸法院剥夺权利人的特留份。
3.法院做出的剥夺特留份权利的判决,从继承开始时生效。被继承人生存期间提出该项诉讼请求,但在其死亡后法院做出判决的,亦同。
第1199条 特留份转归遗嘱继承人
被剥夺特留份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转归遗嘱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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