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4条 公证形式
1.遗嘱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书面形式可以是公证或其他书面形式。
2.公证遗嘱应由遗嘱人订立、签字并经公证人鉴证,没有公证人的,由阿尔钦鉴证。
第1175条 由公证人订立的遗嘱
1.2名见证人在场,通过遗嘱人的口述,可借助于公证人来订立遗嘱。可采用通常认可的技术手段订立此类遗嘱。
2.借助于公证人订立的遗嘱,应在见证人、公证人在场的情形下,由遗嘱人大声阅读并在遗嘱上签字。
第1176条 等同于公证人的人
在证实遗嘱时,下列情形的人等同于公证人:
(1)遗嘱人正在接受治疗或正在居住的医院、军事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康复中心的总医师、负责人和其医疗事务方面的副职以及责任医生;遗嘱人正在接受治疗或正在居住的残疾人福利机构或敬老院的负责人或总医师;
(2)遗嘱人所在的勘察探险、地质探险或其他类似探险的探险队的队长;
(3)遗嘱人正在乘坐的船舶的船长或飞机的机长;
(4)在军队驻扎地没有公证人,且遗嘱人是军队服役人员或在军队服务的平民或此等人的家庭成员的,该军队、军事部门、军事机构或军事院校的指挥官(负责人);
(5)遗嘱人服刑地的监狱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第1177条 由其他人签字的遗嘱
遗嘱人因某种原因不能亲自在遗嘱上签字的,则基于其请求,其他人可在遗嘱人和1名公证人在场的情形下代签,并注明其不能亲自签字的原因。
第1178条 聋哑人、盲人的遗嘱
1.遗嘱人是聋哑人或聋哑人又不识字的,则应在1名能够向其解释事情的实质并可通过签名确认遗嘱的内容与遗嘱人的意愿相一致的人和2名见证人同时在场的情形下,在公证人面前订立遗嘱。
2.遗嘱人是盲人或不识字的人,则应在有3名见证人在场的情形下,在公证人面前订立遗嘱,同时,须制作适当的书面记录并向其大声宣读。
3.记录人和宣读人可同时充当见证人,但记录人不得同时充当宣读人。
4.书面遗嘱中应写明制作遗嘱的人和宣读遗嘱的人,且由见证人签字和公证人鉴证。(www.xing528.com)
第1179条 遗嘱见证人
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遗嘱继承人及其尊卑亲属、兄弟姐妹、配偶以及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第1180条 遗嘱的保密
公证人、证实遗嘱的其他人、遗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字的人,在继承开始前,不得公开遗嘱的内容及有关遗嘱的制作、修改或撤销的信息。
第1181条 自书遗嘱
遗嘱人可以亲笔书写并签名来订立遗嘱。
第1182条 由公证人保存的遗嘱
1.遗嘱人可在有3名见证人在场的情形下,由见证人证实他在装有其自书遗嘱的信封上签名,并将该密封的信封交给公证人(或其他适当的官员)。
2.该遗嘱应由公证人(或其他适当的官员)正式保管。
第1183条 使用技术手段订立的遗嘱
以通常认可的技术手段制成的书面遗嘱,须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在遗嘱人订立遗嘱并亲笔签名时,须有2名见证人确认遗嘱是其在场时以上述技术手段订立的。遗嘱人亲笔签名后,应在遗嘱人和2名见证人均在场的情形下以在遗嘱上添加注明见证人的姓、名和住所地之记载方式毫不迟延地对订立的遗嘱进行证实。
第1184条 密封遗嘱
1.基于遗嘱人的意愿,2个以上的遗嘱见证人应对未公开内容的遗嘱(密封遗嘱)进行证明。在这种情形下,订立遗嘱时,见证人必须在场。
2.在证明密封遗嘱时,2个以上的遗嘱见证人应指明遗嘱是其在场的情形下由遗嘱人亲自订立但其并不知悉该遗嘱的内容。
第1185条 订立遗嘱的日期
在遗嘱中应指明遗嘱的订立日期。对在订立、修改或撤销遗嘱之时有关遗嘱人的行为能力之争议无法消除的,或存在数份遗嘱的,未指明遗嘱订立日期的遗嘱将导致该遗嘱的无效。
第1186条 向利害关系人公开遗嘱的内容
遗嘱人死亡后,公证人应确定向利害关系人公开遗嘱内容的日期并向他们公开,同时,应制作适当的记录。封装遗嘱的信封被密封的,有关封条完整性的说明须记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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