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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库曼斯坦民法典第四章: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人侵犯著作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土库曼斯坦民法典第四章: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

第1124条 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行为

1.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法人侵犯著作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专有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有权向侵权者提出下列请求:

(1)确认权利;

(2)恢复权利原状及终止侵害权利行为或终止威胁权利的行为;

(3)赔偿损失,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4)返还从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中获得的收益以取代赔偿损失;

(5)支付由法院酌情确定的补偿金以取代赔偿损失和返还收益;

(6)采取依土库曼斯坦立法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保护措施。(www.xing528.com)

3.本条第2款第3项、第4项、第5项规定的措施,由著作权人选择适用。

第1125条 假冒制品

1.作品、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的复制件的制作或发行侵害著作权或邻接权的,应视为假冒制品。

2.依据本法典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受保护而在来源国不受保护或终止保护的作品或录音或录像制品的复制件,未经原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同意而进口到土库曼斯坦境内的,也应视为假冒制品。

第1126条 假冒制品的没收

1.法院有权决定没收假冒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以及用于复制假冒制品的原材料和设备。

2.基于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请求,假冒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件可以转让给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未作此请求的,假冒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件以及用于复制假冒制品的必需原材料和设备,由法院决定予以销毁。

3.不得没收诚信第三人取得的假冒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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