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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库曼斯坦民法典:财产权限制及合法复制规定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1082条合法出版作品复制件的复制1.自然人以个人使用为目的,复制合法出版作品的复制件的,可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并无须向作者支付报酬,但本法典第1083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1090条为法律程序而复制作品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且无须支付作者版税而为法律程序之目的而复制与该目的相当的一定数量的作品的,应当允许。

土库曼斯坦民法典:财产权限制及合法复制规定

第1082条 合法出版作品复制件的复制

1.自然人以个人使用为目的,复制合法出版作品的复制件的,可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并无须向作者支付报酬,但本法典第1083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本条第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1)以建筑物和类似构筑物的形式复制建筑作品;

(2)对数据库的复制;

(3)计算机程序的复制,但本法典第1092条、第1093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4)以电子翻印的方式对(整本)书、音乐作品和装饰艺术作品的复制。

第1083条 以个人使用为目的复制作品时支付的版税

自然人以个人使用为目的,复制视听作品或录音制品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有权以本法典第1082条第1款规定之例外的方式请求使用人支付版税。

第1084条 以个人使用为目的复制作品时版税的支付人和支付方式

1.以个人使用为目的复制作品的,应由复制设备(音频和/或视频磁带录音机或其他设备)和物质载体(录音和/或录像磁带、卡式磁带、光盘、压缩光盘或其他物质载体)的制造者或进口者支付版税。

2.版税的收取和分配应由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著作财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依这些组织之间订立的协议具体实施。

3.版税的数额和支付条件应由上述生产者、进口者与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著作财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订立的协议确定。

依通常情形推定为基于个人使用为目的而复制作品的,则所获版税应在本法典第1083条所规定作品的作者和其他著作权或/和邻接权人之间进行分配。

第1085条 版税支付的免除

1.本法典第1082条第2款规定的设备和物质载体为下述情形的,免支付版税:

(1)用于出口的物品;

(2)非以家庭使用为目的的专业技术设备。

2.以个人使用为目的进口上述设备和物质载体的,免支付版税。

第1086条 作品的翻印复制

未直接或间接地获取利润而翻印复制作品,或为特定目的翻印复制一定数量的作品,而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并未支付作者版税的,应当允许,但必须注明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名及所借用作品的来源。

下列翻印复制行为应当允许:

(1)图书馆和档案馆为替换已毁损或不敷使用的作品的复制件,对已合法出版作品进行的翻印复制;为替换已丢失、毁损或不敷使用的作品的复制件从其储备中向其他图书馆提供作品复制件,且该作品复制件在通常情况下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

(2)基于教学、科研或个人使用的目的,自然人请求图书馆或档案馆翻印复制合法出版的单篇文章、少卷本其他作品或书面作品的节本的(计算机程序除外);

(3)教育机构为课堂教学,翻印复制合法出版的单篇文章、少卷本其他作品或书面作品的节本的(计算机程序除外)。

第1087条 为获取信息、科研、教学和其他目的使用作品

在下列情形下可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且无须支付作者版税而使用作品,但应注明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名及作品来源:(www.xing528.com)

(1)基于科学、研究、评论、批评、获取信息等目的在合理引用范围内引用合法出版的作品的原文或译文,包括以新闻综述形式从报纸和杂志上复制少量摘录。

(2)使用合法出版的作品少量摘录,用以对出版物、广播和电视节目、录音录像制品进行教学性质的解释,但以不超出目的用途的量为限。

(3)复制报纸、杂志和其他定期出版物中或公开传播的定期出版物中合法发表的有关经济政治社会宗教问题的文章或传播类似性质问题的作品,但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复制、公开传播的除外。

(4)以摄影、有线或无线广播的方式,在获取信息所需的合理限度内,复制或公开传播在评论时事新闻过程中出现的图像或声音作品。在此等情形下,作者保留将该类作品汇编出版的权利。

(5)在获取信息所需的限度内,复制报纸、杂志及其他定期出版物或公共广播中的政治性报道、讲话、演说、呼吁、预言以及其他类似的公开发表的作品,包括在司法程序中的演说。在此等情形下,作者保留将该类作品汇编出版的权利。

(6)不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合法出版的采用布莱叶点字法或其他专门针对盲人的特殊形式而创作的作品进行的复制,但专门基于此使用目的而创制的作品除外。

第1088条 户外公共场所设置的作品的无偿使用

对固定在户外公共场所的建筑作品、摄影作品或装饰性艺术作品,可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且无须支付作者版税而进行复制或公开传播,但该作品的图像构成复制或公开传播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该作者的图像被用于营利目的的除外。

第1089条 合法出版的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

在官方和宗教仪式、葬礼期间,未经作品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且无须支付作者版税而公开表演与上述仪式相当的一定数量的音乐作品的,应当允许。

第1090条 为法律程序而复制作品

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且无须支付作者版税而为法律程序之目的而复制与该目的相当的一定数量的作品的,应当允许。

第1091条 无线广播电视组织对作品的短期录制

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且无须支付额外的作者版税,无线广播电视组织可依下列条件对其享有无线传播权的作品进行录制以供短期使用:

(1)无线广播电视组织使用自己的设备对作品进行录制并用于自己的节目制作的。

(2)录制品应在制成之后的6个月内销毁,但经作品作者同意,获得更长的延长使用期的除外;该录制品具有独特的文献性质的,可不经作品作者同意而将其在官方档案馆中保存。

第1092条 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无偿使用

1.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复制件的合法持有人,可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且无须支付作者版税而有权以下述方式使用该作品:

(1)基于维护用户技术工具的性能而对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进行必要的更改以及实施与上述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性能相关的任何操作,包括(在单用户计算机或单个网络用户计算机的)内存中存储、记录数据和修正明显错误,但著作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专门用于存档目的或为防止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丢失、毁损和合法用户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使用时能够获得替换而对上述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进行备份。

2.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备份不得用于本条第1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且在有权合法占有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复制件的期限届满之日,应将该备份销毁。

第1093条 对计算机程序的反编译权

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且无须支付作者版税,计算机程序复制件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对计算机程序进行反编译(在基础文本上复制或改变目标代码)或在必要的情形下委托他人实施此等操作,以使由该人在借助其他程序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在合乎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具备可独立地与其他程序交互作用的功能:

(1)为实现具备交互作用功能所必需的信息为该人以往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

(2)上述行为限于以为实现具备交互作用功能所必需的反编译程序的那些部分;

(3)因反编译所获取的信息,只能被用于实现借助其他程序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具备可独立地与其他程序交互作用的功能;该信息不得被转让给他人,亦不得被用于编制形式与实质与被反编译的计算机程序类似的计算机程序或实施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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