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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库曼斯坦民法典:著作权及财产权解析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1077条作品作者享有的财产权1.作品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以任何形式和方式行使作品的专有使用权。

土库曼斯坦民法典:著作权及财产权解析

第1076条 作品作者享有的人身权

1.作品作者享有的人身权应包括:

(1)享有被认可为作品作者及请求获得此种认可的权利,在实际可能的情形下,可通过在作品复制件上和在公开表演时以适当方式标明作者姓名的方式来实现该权利(作者身份权);

(2)作者享有在作品复制件上标明作者名和请求标明作者名的权利,以及在公开使用作品时匿名或使用假名的权利(署名权);

(3)保护作品不受歪曲或篡改及其他可能损害作者名誉或名声之侵害的权利(作者名誉权)。

2.著作人身权独立于作者享有的财产权,转让财产权时,人身权不随之移转。

3.本条第1款规定的著作人身权不可被转让。

4.作者死亡后,著作人身权应依本法典第1098条规定的方式行使。

第1077条 作品作者享有的财产权

1.作品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以任何形式和方式行使作品的专有使用权。

2.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是实施、授权他人或禁止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权利:

(1)复制作品(复制权);

(2)以出售、公开租赁或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原作品或作品复制件(发行权);

(3)为发行的目的而进口作品的复制件,包括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授权而制造的复制件(进口权);

(4)公开展览作品(公开展览权);

(5)公开表演作品(公开表演权);(www.xing528.com)

(6)(作为通用信息)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公开传播作品(公开传播权);

(7)作品的有线传播,包括首次和/或事后作为通用信息有线传播(有线传播权);

(8)翻译作品(翻译权);

(9)通过其他方式对作品进行改编、编排或再创作(改编权)。

3.本法典第1082条至第1093条对本条第2款规定的财产权所作的限制性规定不得对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不正当损害,也不得对作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合理侵犯。

第1078条 已出版作品的发行

1.合法出版物的复制件通过出售而进入民事流转的,则对该出版物进一步传播无须经作者同意且无须向其支付报酬(版税)。

2.以乐谱、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形式表现的音乐作品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该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享有以出租方式实现的专有发行权,而不考虑作品原件和复制件的所有权归谁享有。

第1079条 建筑设计的专有使用权

对建筑设计、城市建设及园林规划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也包含实际实现该设计的权利。

第1080条 作者的版税

因各种使用作品复制件而应支付的报酬(版税)及其计算方式应在著作权合同中约定,也可在与著作财产权集体管理组织所订立的合同中约定。

第1081条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美术作品的作者享有请求作品所有人允许其有可能实施复制其作品的权利(接近作品权),在此等情形下,不得请求作品所有人把作品交付给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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