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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产品责任法律规定及时效限制详解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1047条举证责任因瑕疵产品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由受害人承担。第1048条连带责任同一损害可归责于多个产品的,则这些产品的制造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1050条消灭时效1.依本法典第1044条规定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为自权利人知悉损害、瑕疵或损害赔偿义务人之日起3年。第1051条不得排除责任瑕疵产品的责任不得被预先排除或加以限制。

瑕疵产品责任法律规定及时效限制详解

第1044条 瑕疵产品制造者的责任

1.对瑕疵产品造成的损害,瑕疵产品的制造者应承担责任而不论其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其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基于具体情形可推断,其将产品投入流通时造成损害的瑕疵不存在;

(3)其制造该产品非为出售或其他经济需求也非在其营业活动范围内制造该产品;

(4)存在瑕疵的产品在被投入流通时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规范;

(5)将产品投入流通时,囿于当时的科技水平,尚无法发现瑕疵的存在。

2.瑕疵应归咎于构成部件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的产品本身的设计,或应归咎于产品制造者所做出的指示的,部件制造者的责任也可被排除。

3.损害的发生系由受害人的过错行为或就此负有责任的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则产品制造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应当减轻或排除。

4.损害的发生系由产品瑕疵和第三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则应减轻产品制造者的责任。

第1045条 瑕疵产品的定义

1.考虑到所有的相关情形,某产品不具备所期待的可靠性的,则该产品即存在瑕疵。

2.不能仅仅因为后来有更好的产品投入流通而认定产品存在瑕疵。

第1046条 产品的定义

1.依本法典,任何动产,以及构成另一动产或不动产的一部分的动产,以及电力是产品。通过耕作、畜牧养蜂、养鱼而获得的初级农产品(天然农产品)不应视为产品。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通过狩猎而获得的产品。(www.xing528.com)

2.依本法典,制造产品的成品或产品的主要部分或部件的人应视为产品的制造者。通过自己的名称、商标或其他识别性标记标注自己为产品制造者的任何人,应视为产品的制造者。

3.依本法典的相应规定,在其活动范围内,以出售、使用租赁、融资租赁或其他经济目的形式分发产品的人,也应视为产品的制造者。

4.产品的制造者不能确定的,则任何一个产品的供货人均为制造者,除非在他接到请求之后1个月内提交产品制造者的身份信息或向他提供产品之人的身份的信息。对于进口产品,不能确定最初的产品进口人的,即使在已经获知产品制造者名称的情形下,这一规则同样适用。

第1047条 举证责任

因瑕疵产品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由受害人承担。

第1048条 连带责任

同一损害可归责于多个产品的,则这些产品的制造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1049条 因健康受损而造成的损害赔偿

依本法典第1044条规定而应负赔偿义务的损害应包括因死亡、健康损害或身体伤害所造成的损害。

第1050条 消灭时效

1.依本法典第1044条规定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为自权利人知悉损害、瑕疵或损害赔偿义务人之日起3年。

2.依据本法典第1044条的规定,请求权自造成损害的产品被制造者投入流通之时起10年后消灭。

第1051条 不得排除责任

瑕疵产品的责任不得被预先排除或加以限制。订立有违前述规定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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