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93条 定义
一项权利由多人按参与份额共同享有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适用本节之规定。
第994条 参与份额均等
各所有人享有均等的参与份额,但另有其他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995条 对孳息享有的权利
1.与各所有人按其参与份额享有孳息。
2.各所有人有权以其他所有人的共有物使用权不受侵害为限,使用共有物。
第996条 共同物的管理
1.共有人应共同管理共有物。
2.任一共有人均有权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采取保管共有物的必要措施。
第997条 管理共有物的决议的通过
1.按共有物的性质管理和使用共有物的决议,可以多数票通过。多数票应依应有部分的多少计算。
2.除以协议或多数决议就管理和使用做出规定外,任一所有人均可为公平考虑请求按全体所有人利益的方式管理和使用共同物。
3.未经共有权人同意,不得减缩该共有人所享有的相应于其参与份额的使用权。
第998条 共有物管理规则对法定继承人的扩张适用
共有人就共有物的管理和使用确定下规则的,这些规则亦应扩张适用于法定继承人。
第999条 处分共有物的方式
任一共有人均可处分其参与份额,而共有物只能共同处分。
第1000条 共同物的维护费用
就其他共有人而言,任一共有人有义务按参与份额,承担与共有物相关的费用。
第1001条 共有权的废止(www.xing528.com)
1.任一共有人均有权请求废止共有物。
2.废止请求权被协议永久或暂时排除的,存在正当事由时,仍可请求废止。
3.违反上述规定而对废止请求权加以排除或限制的协议,无效。
第1002条 废止共有权的协议
各所有人的共有权废止请求权在一定期间被排除的,除协议另有规定外,该协议在共有人之一死亡时失去效力。
第1003条 因实物分割而废止共有权
在不减低其价值的情形下共有物可被分割成同种部分的,共有权应以实物分割而废止。各所有人之间同等参与份额的分配,以抽签的方式为之。
第1004条 因让与而废止共有权
1.不能进行实物分割的,共有权按出卖共有物、出卖质押物或土地,分配此种所得的方式而终止。就土地,应适用不动产强制买卖的规则。共有物不得让与第三人的,应在共有人之间拍卖该共有物。
2.共有物未售出的,各共有人均可请求再次拍卖;再次拍卖的尝试不奏效的,请求再次拍卖的共有人必须负担费用。
第1005条 共有人的连带责任
1.就某请求权,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他依本法典第1000条的规定须按其参与份额的比例履行的,或以履行此种债务为目的而承担债务的,各共有人均可在共有关系废止时请求以共有物予以偿还。
2.为清偿债务而有必要出卖共有物的,出卖应依本法典第1004条的规定为之。
第1006条 请求共有人清偿债务
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享有基于共有权而发生的请求权的,在共有权废止时,该共有人可请求以归于此等债务人的共有物的部分清偿其债权。
第1007条 共有权废止时共有人的责任
共有权废止时,共有物被分给共有人的,就物的瑕疵或就权利瑕疵,其他共有人应以与出卖人相同的方式按其参与份额承担责任。
第1008条 共有权废止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废止共有权的请求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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