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1条 定义
负有提供终身定期金义务的人(提供人),应为接受人(被扶养人)终身提供定期金。终身定期金可以金钱或实物(寓所、食物、扶养和其他必要协助)形式设立。
第982条 合同的形式
终身定期金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依据终身定期金合同移转不动产的,应当进行公证。
第983条 终身定期金的数额
终身定期金的数额应由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
第984条 终身定期金的支付期间
终身定期金的支付期间应由双方当事人依定期金的性质和目的协议确定。
第985条 不得让与已转让的财产
1.终身定期金提供人不得在被扶养人生存期间未经其同意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在所被移转的财产上设定负担。不得将该财产执行扣押用于偿还提供人的债务。
2.被扶养人将不动产移转于终身定期金提供人的,则他对该财产享有质权担保请求权。(www.xing528.com)
第986条 对终身定期金合同的异议
如果其他人有权从提供人处获取定期金,但因提供人订立一份终身定期金合同不能受领的,他可对该份终身定期金合同提出异议。如果该终身定期金合同解除,应将财产返还被扶养人。
第987条 被转让财产意外毁损或灭失的风险
移转于终身定期金提供者的财产意外灭失或意外毁损的,不由此免除其承担的提供定期金的义务。
第988条 终身定期金合同的解除
1.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而使相互间的关系难以维持,或因其他重大事由使相互间的关系极其难以相处的或不可能延续的,终身定期金提供人和接受人均可解除合同。
2.在合同终止时,终身定期金提供人应将所被移转的不动产返还被扶养人,在合同终止前终身定期金提供人支出的费用不应获得补偿,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989条 终身定期金提供人死亡的后果
终身定期金提供人死亡的,给付终身定期金的义务转由接受所被移转的财产的继承人承担。该继承人拒绝承担的,终身定期金合同终止,所被移转的财产应返还终身定期金接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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