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50条 定义
1.某人签发记载有向持有人为履行的债务的证书(无记名债券)的,持有人可请求发行人履行,但持有人无权处分该证书的除外。
2.证书签名的有效性,可通过在证书上记载的规定而使之取决于某一特别形式的遵行。可使用任何可能的技术手段进行签名。
第951条 发行人的抗辩
发行人只能以影响证书发行有效性的事由,或产生于证书文本的事由,或以发行人与持有人之间的直接关系为依据的事由向持有人提出抗辩。
第952条 权利转让规则
1.证书所赋予的权利的转让依动产转让规则进行。也可依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转让。
2.以任何方式获得遗失证书的人应视为证书的合法持有人,但获得证书时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953条 对持有人的抗辩
1.发行人可以其未发行无记名债券为由向持有人提出关于证券有效性的异议。此外,发行人也可向持有人主张产生于证书的抗辩。
2.发行人使用技术手段在证书上签名的,不得以其无权使用该手段为由对抗持有人,但取得人知道签名系伪造或取得人粗率而为的除外。
3.持有人将证书转让于后手持有人的,发行人不得向其主张产生于他与原持有人之间的直接关系的抗辩,但后手持有人恶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债务人利益的除外。
4.仅在持有人以受让方式取得证书所有权时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发行人才可向其主张非基于直接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抗辩。
第954条 发行人的义务
1.发行人仅在债券交付于他时才负有履行其债务的义务。
2.向持有人履行义务,但持有人在履行时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且能证明持有人缺乏诚信的除外。(www.xing528.com)
第955条 过户
无记名债券过户到特定权利人名下,只能由债券发行人为之。但债券发行人不负有过户的义务。
第956条 第二次发行
无记名债券因毁损而不再适于流通的,只要其基本内容和识别标记仍可确定地辨识出来,持有人就可在交还毁损的无记名债券之同时,向发行人请求发给新的无记名债券。所有费用应由持有人承担并必须事先支付。
第957条 断定债券丧失效力
1.遗失或灭失的无记名债券,除证书有相反的规定之外,可由法院宣告其失效。
2.依债券最后持有人的请求,债券发行人有义务向其提供为法院审理案件以及止付所必要的信息,并出具必要的证明书。出具证明书的费用须由最后持有人预付。
第958条 断定证书失效的后果
无记名债券被断定失效的,为了其利益而做出终止该证书效力的判决的人,可向发行人请求发给新的无记名债券,以代替被断定失效的无记名债券,其依证书提出主张的权利不受影响。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须由其负担并预付。
第959条 消灭时效
1.基于无记名债券而产生的请求权,在证书所定履行期间届至后,经过30年而消灭。
2.出示期间的长短和起算点,可由发行人在证书中另作规定。
3.为证书出示人的利益,消灭时效期间的起算和经过,因持有人记入的止付说明而中止。
第960条 未指定债权人的无记名债券
未确定债权人姓名的债券,经发行人根据某些情形发出,而由这些情形可知发行人欲向持有人承担债务的相应适用本法典第950条第1款、第952条至第954条及第959条的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