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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库曼斯坦民法典规定之银行保函申请与生效

更新时间:2025-01-15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第924条银行保函的生效银行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但在保证书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请求书或在附件中受益人须指明银行保函所担保的主债务人违反主债务的事实。

第919条 定义

根据银行担保函,银行、其他信用机构或保险组织(保证人)依他人(主债务人)的请求应当承担书面债务,根据所承担的债务条件,在主债务人的债权人(受益人)提出书面支付请求时,向其支付金钱。

第920条 银行保函的报酬

1.银行担保人应向受益人保证主债务人适当履行其债务。

2.主债务人应向出具银行担保的保证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第921条 银行保函对主债务的独立性

银行保函规定的保证人对受益人的债务,独立于银行保函担保的主债务,即使在保函中包含有关于该债务的规定。

第922条 银行保函的不可撤销性

银行保函不得撤销,但在保证书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923条 不得转让受益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

银行保函中受益人享有的请求权不得转让给第三人,但在保证书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924条 银行保函的生效

银行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但在保证书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925条 提出请求权的形式

1.受益人依银行保函请求保证人支付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加保证书规定的文件。在请求书或在附件中受益人须指明银行保函所担保的主债务人违反主债务的事实。

2.受益人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保证人提出请求。

第926条 保证人在接受受益人请求时的义务

1.在受益人提出请求时,保证人须毫不迟延地通知主债务人,并移交请求书的复本以及与该请求有关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

2.保证人须在合理期限内审查受益人的请求及附属文件,并合理认定该请求及所附文件是否符合银行保函规定的条件。(www.xing528.com)

第927条 保证人对受益人请求的拒绝

1.受益人的请求或所附文件与保函条件不符,或是在保函确定的期间届满后才提出的,保证人须拒绝该请求。保证人须毫不迟延地将拒绝受益人请求的事宜通知受益人。

2.保证人在满足受益人的请求前,获悉银行保函的主债务的相应部分已被完全履行的,或因其他事由终止或无效的,保证人须毫不迟延地将此情况通知受益人和主债务人。受益人在接到保证人的此等通知后再次请求的,保证人应当履行支付。

第928条 保证人债务的限制

1.银行保函中规定的保证人对受益人的债务以保函所担保支付的数额为限。

2.保证人因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保证债务,对受益人所负的责任不以保函所担保的数额为限,但在保函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929条 保证人义务终止的事由

1.保证人对受益人所负的义务因下列原因终止:

(1)向受益人支付保函所担保的金额;

(2)所开保函确定的保证期限届满;

(3)因受益人放弃产生于保函的权利并将保证书返还于保证人;

(4)保证人书面确认受益人放弃其权利。

2.无论是否收回保函,保证人均可根据本条第1款第1项、第2项、第3项的规定终止其义务。

3.保证人获悉保函已终止的,须毫不迟延地将此情况通知主债务人。

第930条 追索权

1.保证人通过追索有权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依保函向受益人支付的金额,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为开立保函所订立的协议确定。

2.保证人无权请求主债务人返还已支付给受益人的与保函条件不相符的或因保证人违反对受益人的债务所生的费用,但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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