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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解除规定及赔偿免除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第889条自杀情形下赔偿义务的免除1.在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免于承担赔偿义务,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891条终止合同时的扣除保险合同因放弃、解除或上诉而终止的,保险人有义务返还收取的保险费。

人寿保险合同解除规定及赔偿免除

第883条 定义

1.人寿保险可以为投保人自己或他人订立。

2.订立第三人受益的人寿保险合同须征得其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书面同意。

第884条 不得拒绝订立合同

投保人违反合同订立时的告知义务但从合同订立之日起已经过5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885条 分期支付保险费情形下的合同解除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解除应在当期保险期间届满后为之。

第886条 索赔权利让于第三人

1.在累积保险中,投保人可将受领权让与第三人,也可由其他人替代该第三人,但保险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有疑义时,如果第三人的名称被记载于合同的情形,投保人享有的由其他人替代享有受领权的第三人的权利也应被承认。

2.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第三人才可行使享有的受领权,但投保人另有指示的除外。

第887条 不适格的第三人

1.在累积保险中,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与保险人负担的义务不一致的,该权利仍由投保人享有。

2.在累积保险中,第三人不行使享有的受领利益的权利的,该权利仍由投保人享有。

第888条 保险人免于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www.xing528.com)

1.非以投保人而在以他人的死亡作为保险事故的,投保人采用非法行为造成该人死亡的,保险人免于承担所负义务。

2.在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中享有受领权的第三人采用非法行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丧失享有的受领权。

第889条 自杀情形下赔偿义务的免除

1.在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免于承担赔偿义务,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有权请求保险人返还支付的保险费。

第890条 保险合同的变更

1.在当期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可随时请求将保险合同替换为终止支付之后的保险费的合同。

2.从投保人主张上述替换之时起,若所收取的保险费被视作一次性支付的保险费,则保险金额或受益额应被替换为经考虑被保险人年龄加以确定的数额。

第891条 终止合同时的扣除

保险合同因放弃、解除或上诉而终止的,保险人有义务返还收取的保险费。在返还时,保险人可进行适当的扣除。

第892条 强制执行的后果

1.就保险请求权强制执行判决的或提起的诉讼涉及保险人支付不能的,被明确指定为受领人的人有权取代投保人在合同中的地位。利益受领权人参加进该合同的,他须清偿债权人全部的请求,或为支付不能的部分提供担保,担保数额应以在解除合同时其可向保险人请求的数额为限。

2.利益受领权人无意受领利益或未被以名称指定的,由投保人的配偶或子女享有该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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