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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或重大过失约定归还期限,寄托物留置权及报酬获偿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人对寄托物提出请求的,受寄人负有做出同样通知的义务。第811条归还寄托物的地点须在约定地点归还寄托物,双方又达成在他处返还协议的除外。第813条受寄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约定寄托物的归还期限的,期限届至后,受寄人仅对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承担责任。第815条寄托物留置权受寄人可拒绝归还寄托物,直至他获得应得的报酬及获偿支出的保管费用为止。

故意或重大过失约定归还期限,寄托物留置权及报酬获偿

第802条 定义

根据寄托合同,保管人负有保管由移交人交付于他的动产的义务。

第803条 无偿寄托

1.除另有约定外,寄托应是无偿的。受寄人在其营业活动范围内为保管的,即使未明确表示,也应视为已约定报酬。

2.未约定报酬数额的,有价目表的,视为同意价目表的费用;没有价目表的,以通常报酬为约定报酬。

第804条 无偿受寄人的义务

寄托被无偿承担的,受寄人有义务以其在自己事务中通常应尽的注意实施寄托。

第805条 转寄托

1.未经寄托人同意,受寄人无权将寄托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2.对于经寄托人同意的转寄托,受寄人仅对选任第三人和选择寄托地方面存在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806条 不得使用寄托物

未经寄托人同意,受寄人无权使用寄托物,但必须使用寄托物的除外。

第807条 保管方式的变更

在必要时,受寄人有权改变保管的方式。受寄人须将此情况通知寄托人。第三人对寄托物提出请求的,受寄人负有做出同样通知的义务。

第808条 寄托物的属性所致损害的赔偿

就寄托物给受寄人造成的损害,寄托人应当赔偿,但在寄托时,寄托人既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寄托物的危险属性的除外。

第809条 寄托物的归还期间

即使确定了保管期间,寄托人也可随时请求返还寄托物。

第810条 受寄人的取回请求权

1.未约定保管期间的,受寄人可随时请求寄托人取回寄托物。(www.xing528.com)

2.受寄人仅在寄托人可通过其他方式保管寄托物时才能行使上述权利,但当出现需返还的事由的,不在此限。

第811条 归还寄托物的地点

须在约定地点归还寄托物,双方又达成在他处返还协议的除外。支出的运输费用由寄托人承担。

第812条 移交寄托物孳息的义务

1.受寄人有义务将寄托物在保管期间所生的孳息返还寄托人。

2.寄托人有义务补偿受寄人为保管寄托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813条 受寄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

约定寄托物的归还期限的,期限届至后,受寄人仅对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承担责任。

第814条 支付报酬的义务

寄托有偿承担的,寄托人有义务在合同终止时向受寄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第815条 寄托物留置权

受寄人可拒绝归还寄托物,直至他获得应得的报酬及获偿支出的保管费用为止。

第816条 种类物寄托的特殊性

种类物被以这样的方式寄托,即所有权须移转给受寄人,且受寄人有义务将种类、质量和数量相同的物予以返还的,适用关于借用合同的规定。

第817条 在旅店寄托的特殊性

旅店、疗养院和休闲屋等场所应对顾客携带物品的丢失、破损或损毁承担责任。这一规定不适用于金钱和珠宝,但它们专门移交保管的除外。

第818条 不可抗力情形下的责任排除

1.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顾客或其随行人员,或寄托物自身属性引起的,受寄人应被排除责任。

2.损害赔偿义务不及于机动车辆以及遗留在车辆中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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