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3条 行纪商
行纪商是从事由他人负担费用支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品或有价证券的买或卖之营业的人。
第784条 行纪商的义务
1.行纪商有义务以通常商人应尽的注意实施交易;在实施交易时,应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并遵从委托人的指示。
2.行纪商应向委托人提供所要求的信息,特别应毫不迟延地告知行纪业务的履行情况;行纪商有义务向委托人提供有关交易的报告,并向其交付他对交易之成立所要求获得之物。
3.行纪商在通知履行交易时未向委托人指明与其缔结交易的第三人的,他应对履行交易向委托人负责。
第785条 委托人的指示
行纪商不依委托人的指示行为的,有义务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害;委托人不必承认交易对他的效力。
第786条 价格限制
1.行纪商以低于向其指定的价格出卖,或超过向其指定的价格购买,在委托人欲因该交易并非为自己的利益而缔结加以拒绝的,委托人应在接到履行交易的通知后毫不迟延地进行此种表示;否则,对指定价格的偏离视为已经获得他的承认。
2.行纪商在通知履行交易时被要求抚平差价的,委托人无权拒绝交易。委托人请求赔偿超过差价之损害的权利,不因此受到影响。
第787条 合算地缔结交易
1.行纪商以比委托人向其指定的条件更为有利的条件缔结交易的,该利益归于委托人。
2.特别是在行纪商出卖的价格超过委托人指定的最低价格时,或他购买的价格未逾委托人指定的最高价格时,适用此种规定。
第788条 有毁损或瑕疵的行纪货物
运送行纪商的货物在检验时发现处于毁损或有瑕疵的状态的,行纪商有义务为承运人或委托人利益计,注意此种状态的证据,并毫不迟延地向委托人提供信息;行纪商未如此而为的,有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第789条 行纪商就货物所负的责任
1.行纪商应对其保管的货物的丢失和毁损负责,但丢失或毁损系基于通常商人所不能预防的事由的,不在此限。
2.仅当委托人指示行纪商对货物投保的,行纪商才应对未为货物投保承担责任。
第790条 预付;赊卖
1.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商向第三人预先付款或赎卖的,应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风险。
2.如当地规则允许延期付款,委托人如无其他指示,行纪商也享有此种权利。
3.行纪商擅自赊卖的,他有义务毫不迟延地作为价金的债务人向委托人偿付。现金买卖时价金可能较低的,行纪人只应补偿该低位价金,该低位价金低于向其指定的价金的,他应当依本法典第786条的规定补偿差额。
第791条 行纪商的佣金;费用补偿
交易已被履行的,行纪商可以请求佣金。交易未被履行的,以存在当地规则为限,他仍享有佣金请求权;由行纪商缔结的交易因委托人本身的原因而未被履行的,他仍可以请求佣金。
第792条 类似交易
1.行纪商在营业活动中由他人负担费用以自己的名义缔结本法典第783条所规定的交易以外的其他类似交易的,也适用本节的规定。非为行纪商的商人在其营业活动中缔结以本节规定的方式缔结的交易的,亦同。
2.买卖行纪以交付由经营者获得的材料生产出的不可替代的动产为内容的,也视为本节意义上的行纪。
第793条 规则的准用
未由本节规定的行纪活动争议适用有关代理商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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