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6条 定义
1.为他人就获取或转让商品、有价证券、租用船舶或其他商事流转标的订立合同进行媒介,并以此为职业,而未由他人依合同关系永久授权实施此种行为的人,享有商事居间人的权利并承担其义务。
2.对于所指明交易以外的其他交易的媒介,有如对于不动产交易的媒介,即使是由商事居间人进行媒介,仍不适用商事居间人的。
第767条 合同的定稿
1.商事居间人以当事人或当地惯例不免除其如下义务为限,须在交易成立后毫不迟延地向任何一方当事人送达一份由其签署的合同定稿,此文本应写明订约当事人、交易的对象和条件,特别是在出卖商品或有价证券时,其种类和数量,以及价格和交付时间。
2.对于将不会即时履行的交易,应将合同定稿提交当事人签署,由他方当事人签署的合同定稿应送交各方当事人。
3.一方当事人拒绝接收或签署合同定稿的,商事居间人应毫不迟延地将此情况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768条 约定的计划任务
1.一方当事人接受合同定稿,而商事居间人在合同定稿上保留指明另一方当事人的,该交易约束嗣后其所指明的另一方当事人,但就该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有根据的异议的,除外。
2.另一方当事人应在地方规则确定的期限内具体指定,无此等规则所定的期限的,应在依当时情形为适当的期间内指定。
3.未予指定,或对所指定的人提出有根据的异议时,第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商事居间人履行交易。该方当事人经商事居间人催告未毫不迟延地宣告请求履行的,排除其请求权。
第769条 样品的保管
1.商事居间人以当事人或地方规则不免除其如下义务为限,经其媒介为样品买卖时,应保管移交于他的各种商品的样品,但以对商品的状况未提出异议而受领或交易未以其他方式订立为限。(www.xing528.com)
2.商事居间人应以标志对样品进行标识。
第770条 无权受领兑现
商事居间人无权受领付款或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形式的偿付。
第771条 对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商事居间人对因其过错而造成的损害向双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772条 对双方当事人的佣金请求权
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何方支付佣金的,以无其他地方规则为限,居间佣金应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支付一半。
第773条 日志
商事居间人负有记日志并将每日成立的一切交易记入该日志的义务。事项应按时间先后顺序记入;并应包括本法典第767条规定的信息。每日记入的事项应由商事居间人签署。
第774条 日志的节本
商事居间人负有随时依请求向各方当事人提供日志节本的义务,节本应由其签署并包含由其记入的、关于由他所媒介而成立的交易的一切事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