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3条 联运承运人的责任
依合同约定运输由多名承运人相续完成的,则任一承运人均对整个运输承担责任;第二承运人和任一后续承运人因接收货物和运单而成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第714条 交付适当文件的义务
1.自前手承运人处接收货物的承运人,有义务签发证明接收货物的文件并应在文件上标明接收日期并签名。在第二联运单上必须列明其名称和住址。必要时,该后续承运人应在第二联运单上记载本法典第688条第2款规定的事项及收到货物的确认。
2.联运承运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由本法典第689条的规定调整。
第715条 向联运承运人主张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除提起反诉或提出异议外,对因货物丢失或毁损或交付迟延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仅可向第一承运人、最后承运人或在发生货物丢失、毁损或迟延送达之时运输货物的承运人主张。可向多个承运人主张同一诉讼请求。
第716条 损害赔偿情形下的追索权
依本节规定做出损害赔偿的承运人在下列情形下享有追索权:
(1)造成货物丢失或毁损的承运人应单独赔偿本人或多名承运人予以赔偿的损害;
(2)货物丢失或毁损由两个或多个承运人造成的,其中任一承运人应赔偿与其责任份额相当的数额;无法确定责任份额的,应承担与其获得报酬份额相当的责任;(www.xing528.com)
(3)无法确定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运人的,全体承运人应依本条第2项规定的比例进行赔偿。
第717条 承运人支付不能的后果
任一承运人支付不能的,他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数额应由其他承运人按获得报酬的比例进行分担。
第718条 行使追索权的异议
依本法典第716条和第717条之规定被行使追索权的承运人,不得就其他承运人依法院判决请求支付的正当性提出异议,但以被追索人被适当通知诉讼并可参加该诉讼为限。
第719条 联运承运人之间的协议
承运人有权就本法典第716条和第717条规定之外的争议订立协议。
第720条 协议的无效
1.除本法典第719条的规定外,任何直接或间接地违反本节规定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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