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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责任-土库曼斯坦民法典第699条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699条举证责任1.本法典第698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所造成的货物丢失或损毁或迟延送达的,举证责任由承运人负担。托运人应对因移交运输或运输此类货物产生的损失和费用承担责任。该利息从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之日起算;未提出赔偿请求的,从提起诉讼之日起算。第709条不得免除承运人的责任因承运人的过错发生损害的,他不得援用本节有关责任免除或免于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

承运人责任-土库曼斯坦民法典第699条

第698条 定义

1.承运人对自接收时起至交出时止整体或部分丢失或毁损,并对运送迟延承担责任。

2.基于权利人的过错或权利人做出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的指示,造成货物的丢失或毁损或交付迟延的,承运人不应承担责任。货物的丢失或毁损或交付迟延是由货物的此等瑕疵或承运人无法消除且不能防止其结果发生的情形造成的,亦同。

3.承运人不得以使用的运输工具存在缺陷或运输工具的出租人存在过错或承租人的工作人员存在过错作为免于承担责任的理由。

4.依本法典第699条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款的规定,货物的丢失或毁损因下列特定情形的危险而发生的,承运人可免于承担责任:

(1)在运单中明确约定和指明使用敞开的、无遮盖物的运输方式的;

(2)货物未被包装或包装低劣的;

(3)检验、装货、堆放或卸货由托运人、收货人或第三人自行完成的;

(4)特定货物的特性,意味着存在部分或全部丢失或毁损的风险,尤其是推定基于货物碎裂、生锈、腐蚀、萎缩、挥发、正常损耗以及昆虫或啮齿类动物毁损的风险;

(5)打算运输的货物未做适当分散或编号的;

(6)运输活动物的;

基于本条规定,承运人对造成损害的具体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他仅在依据本条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699条 举证责任

1.本法典第698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所造成的货物丢失或损毁或迟延送达的,举证责任由承运人负担。

2.承运人证明因具体条件的情况,货物的短缺或毁损是由本法典第698条第4款列举的一个或多个危险造成的,则认为损失由该危险所造成。权利人可以证明损失的发生非由该危险造成或非完全由该危险造成的除外。

3.在极端条件下运货物丢失或毁损的,如存在本法典第698条第4款第1项规定的情况,不适用本条第2款的规定。

4.承运人使用带有特殊装置的运输工具用于运输,以使货物免受寒冷、高温、气温变化或大风损害的,仅在他证明已采取所有必要措施选择、操作、应用这些设备且已实施交由他完成的全部要求时,可援用本法典第698条第4款之规定。

5.承运人证明采取交由他为之的全部措施以及所有向他所下的指示的,可适用第698条第4款第4项的规定。

第700条 货物的迟延交付

货物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的,或未规定期限,在运送货物通常所需时间未交付的,或在分批装货情况下将各批货物联成整体要求一定时间的情形,超出作为一名谨慎的承运人在通常情况下应遵守的时间的,视为迟延交付。

第701条 货物丢失

1.在约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未在指定地点交货的或未约定期限,自承运人接收货物后60日届满,权利人无须提供其他证据即可认定货物已丢失。

2.权利人对货物的丢失获得补偿的,他可以书面请求,在补偿后1年内货物被重新找到时,应毫不迟延地向其进行通知。对该请求的答复也须采用书面形式。

3.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30日内,权利人可在履行完运单产生的请求后,以归还获得的补偿为条件请求移交货物,必要时应扣除损害补偿期间所产生的费用;依本法典第704条和第706条的规定权利人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因此受到影响。

4.如未认可本条第2款规定的请求,或未遵守本条第3款规定的30日的期限,或货物在补偿1年后重新找到的,承运人可依货物所在地的规则处分该货物。

第702条 额外费用请求权(www.xing528.com)

在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承运人将货物移交收货人未收到其本应收取的额外费用的,承运人可援引收货人的追索权请求托运人补偿。

第703条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1.托运人发送危险货物的,有义务向承运人提交有关货物的准确信息,通知此类货物存在的危险并在必要时为该货物投保。该义务未在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和收货人有义务以其他方式证明承运人已知悉货物的类型及潜在的危险。

2.承运人不知道本条第1款规定的危险的,可随时随地卸载、销毁危险货物或消除其危险,而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应对因移交运输或运输此类货物产生的损失和费用承担责任。

第704条 丢失货物的价值确定

1.如果依本节的规定,承运人有义务对因货物全部或部分丢失而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赔偿数额应依货物交运之时交运地的货物价格确定。

2.货物价值应依交易所价格确定,无此价格的,依市场价格确定,无市场价格的,依类似种类和价值的货物确定。

3.运费、关税及其他类似费用应予返还。货物完全丢失的,应全部返还;货物部分丢失的,应部分返还。

4.交付迟延且权利人证明该迟延造成损害的,承运人有义务在货物价值限度内赔偿损害。依本法典第706条的规定,对货物存在特殊利益或货物价值已具体规定的,权利人可请求更多数额的赔偿。

第705条 货物损害的赔偿

1.货物发生损害的,承运人应对货物所减少的价值进行赔偿。赔偿数额应依本法典第704条第1项、第2项、第3款规定的方式确定。

2.赔偿数额不得超过以下数额:

(1)货物因损害而完全丧失其价值的,不超过全部货物丢失时的应赔数额;

(2)货物因损害而部分丧失其价值的,不超过部分货物丢失时的应赔数额。

第706条 在运单上注明特殊利益

1.基于支付的额外费用,托运人可在提单中注明就货物丢失、毁损或迟延交付,其对本运输具有的特殊利益。

2.明确注明对特定运输具有特殊利益的,托运人可在此利益确定的数额内请求额外损害赔偿,而不受本法典第704条和第705条规定的损害赔偿的影响。

第707条 就确定的损害的赔偿的利息请求权

1.货物的权利人可就已确定的损害请求按5%的年利率支付赔偿金利息。该利息从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之日起算;未提出赔偿请求的,从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2.确定以未在一国流通的货币单位进行赔偿且权利人请求赔偿的,汇率应依损害赔偿支付之时支付地的汇率确定。

第708条 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合同外请求权

1.在运输过程中因货物的短缺、毁损或交付迟延而发生合同外请求权的,根据通行的规则,承运人可以援用本节有关责任免除或赔偿数额确定、限制的规定以抗辩。

2.因货物的丢失、毁损或交付迟延而发生的合同外请求权是向其中一人提出的,该人可以援用本节有关责任或确定、限制赔偿数额的规定。

第709条 不得免除承运人的责任

因承运人的过错发生损害的,他不得援用本节有关责任免除或免于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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