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0条 定义
1.根据承揽合同,承揽人负有完成约定工作的义务,定作人负有支付约定报酬的义务。
2.承揽合同的客体,既可以是某物的制作或更改,也可以是通过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所获得的成果。
3.承揽人无须支付承揽费用评估的报酬,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651条 报酬
1.依情形,完成工作仅是为取得报酬的,视为已默示达成有关报酬的协议。
2.未规定报酬额的,有经确认的价目表时,报酬按价目表确定,无价目表时,以类似工作的通常报酬支付之。
第652条 超过估计的费用
1.如果合同以承揽人所评估的并不确保准确的费用为基础,实施上不经花费大大超出评估费用的支出就不可能完成工作,则由于这一原因定作人解除合同的,承揽人只享有本法典第668条规定的权利。
2.预料到对评估的此等超过的,承揽人有义务毫不迟延地通知定作人。
第653条 承揽人亲自履行义务
仅当具体情形或工作性质所需时,承揽人才负有亲自完成工作的义务。
第654条 定作人的协助
1.定作人不接收已适当完成的工作的,承揽人可请求其赔偿损害。定作人未履行完成工作所需的行为的,亦有义务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害。
2.赔偿数额根据迟延的持续时间和约定的报酬加以确定,并须考虑承揽人因迟延而节省的开支或在迟延期间运用其劳动力而取得的利益。
第655条 承揽人的质权
定作人的动产因制作或修理而被承揽人占有,就基于承揽合同而发生的债权,承揽人享有该动产上的质权。
第656条 建筑承揽人的担保抵押权
建造构筑物或构筑物某部分的承揽人,可以就其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请求在划拨给定作人为建筑的土地上设定抵押权。工作尚未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就与其所提供的劳动相当的部分的报酬,以及不包含在报酬中的费用支出,请求给予保全抵押权。
第657条 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
在完成工作之前,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定作人解除合同的,承揽人有权请求约定的报酬,但应减去因合同解除承揽人所节省的费用,或因此取得的利益。
第658条 无瑕疵完成工作的义务
承揽人有义务向定作人履行具备承诺性能的工作且不使其具有将引发毁损或减少其价值或适用于通常的或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的瑕疵。
第659条 瑕疵的消除
1.工作成果不具有承诺性能的,定作人可请求承揽人消除瑕疵。消除瑕疵需要过高费用的,承揽人有权拒绝之。
2.承揽人迟延消除瑕疵的,定作人可自行消除,并请求偿还由此支出的费用。(www.xing528.com)
第660条 瑕疵消除期限;合同解除或报酬减少
1.定作人可为承揽人指定消除本法典第658条规定瑕疵的适当期限,同时告知在该期限届满后,他将拒绝接受消除瑕疵。瑕疵在适当期限内未被消除的,期限一经届满,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或减少报酬。
2.瑕疵不可能被消除,或承揽人拒绝消除瑕疵,或基于定作人存在的特殊利益,应当立即解除合同或减少报酬的,则无须指定瑕疵消除期限。
3.瑕疵并未显著减少定作物价值或使用性能的,不得以此解除合同。
第661条 承揽人使用自有材料完成工作
承揽人有义务使用自有的材料完成工作的,他应当将定作物及该物的所有权一并交付定作人。以种类物的制作为客体的合同,适用关于买卖合同之规定。
第662条 通知义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揽人有义务及时通知定作人:
(1)由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合质量要求或不适合;
(2)如依定作人指示履行,将无法避免毁损或减少定作物价值或通常的或合同规定的使用性能的瑕疵;
(3)出现为承揽人无法控制的毁损或减少定作物价值或使用性能的危险。
第663条 报酬的支付
报酬应当在接收所完成的工作时支付。工作应分部分接收,且报酬系按各部分来确定的,每一部分工作的报酬,应当在接收该部分工作时进行支付。
第664条 工作的接收
1.定作人有义务按合同接收所完成的工作,但因工作的质量,不能接收的除外。
2.定作人虽知道瑕疵存在而仍接收有瑕疵的工作的,仅在接收时他讲明其因瑕疵而享有的权利时,才享有本法典第659条和第660条规定的权利。
第665条 保证
承揽人为完成的工作提供保证的,在保证有效期间内如发现瑕疵,定作人享有请求去除瑕疵的权利。
第666条 责任的约定排除
承揽人故意隐瞒瑕疵的,旨在全部或部分排除承揽人工作瑕疵责任的协议,无效。
第667条 风险分担
1.在工作接收前,承揽人应负担所完成工作的意外毁损或意外灭失的风险。定作人迟延接收的,该风险移转给定作人。
2.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意外灭失或意外毁损的风险不承担责任。
第668条 定作人的责任
在接收前,因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瑕疵,或因定作人就完成工作做出的指示,使得工作成果灭失、工作的质量下降或工作不可实施,且不可归责于承揽人的,承揽人可以按所完成的工作请求支付部分报酬,并偿还不包含在报酬中的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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