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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土库曼斯坦民法典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637条定义根据借用合同,物的出借人负有无偿许可借用人暂时使用该物的义务。第639条瑕疵责任出借人故意隐瞒权利瑕疵或借用物的瑕疵以为无偿借用的,有义务向借用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害。第640条依指定使用借用物借用人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使用借用物。第641条负担费用的义务1.出借人必须负担无偿借用物的通常维护费用。第643条返还义务1.借用人有义务在借用合同期间届满后返还借用物。

借用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土库曼斯坦民法典

第637条 定义

根据借用合同,物的出借人负有无偿许可借用人暂时使用该物的义务。

第638条 出借人的责任

唯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可以归责于出借人。

第639条 瑕疵责任

出借人故意隐瞒权利瑕疵或借用物的瑕疵以为无偿借用的,有义务向借用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害。

第640条 依指定使用借用物

借用人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使用借用物。非经出借人许可,借用人无权将借用物交给第三人使用。

第641条 负担费用的义务

1.出借人必须负担无偿借用物的通常维护费用。

2.出借人偿还其他费用的义务,依照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确定。借用人有权移除其为借用物配置的设备。

第642条 借用物的损耗(www.xing528.com)

按合同的指定使用而引起借用物的改变或损耗的,借用人不承担责任。

第643条 返还义务

1.借用人有义务在借用合同期间届满后返还借用物。

2.如果借用合同未确定期间,借用人在按合同规定的目的使用借用物一经完了,即须返还借用物。已经过足够长的时间,借用人应已使用完毕的,出借人可以请求提前返还借用物。

3.既未确定借用的存续时间,也无法由使用该物的目的确定其期间的,出借人可以随时请求返还借用物。

第644条 解除借用合同的权利

在下列情形下,出借人可以解除借用合同:

(1)因出现未预见的情形,出借人自己需要借用物的;

(2)借用人未按合同的指定使用借用物,特别是未经许可将借用物交给第三人使用,或怠于尽适当的注意而致使借用物遭遇显著危险的;

(3)借用人死亡的;

(4)借用人为法人,该法人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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