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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定义及形式与内容,土库曼斯坦民法典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629条定义特许经营合同是独立企业之间相互以履行必要特定义务的方式促进商品销售及提升服务质量的一种长期债权债务关系。若与特许经营合同目的直接相关,特许经营人应作为一名谨慎诚信的企业主从事营业活动,并从特许人或他所指定的人那里接受服务和取得商品。第633条合同的形式与内容特许经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方为有效。第636条特许人的责任特许人应对特许经营方案中确定的权利和信息负责。

特许经营合同定义及形式与内容,土库曼斯坦民法典

第629条 定义

特许经营合同是独立企业之间相互以履行必要特定义务的方式促进商品销售及提升服务质量的一种长期债权债务关系。

第630条 特许人的义务

1.特许人有义务向特许经营人提呈:格式化的非财产权、货物和商标、样品、包装、采购、销售和管理活动的理念以及促进商品销售所必需的其他信息。

2.特许人负义务保护共同行动方案免受第三人妨害,持续改善之并通过使特许经营人知晓营业技巧,提供信息,以及提升技能的方式维护特许经营人。

第631条 特许经营人的义务

特许经营人有义务支付报酬,本质上报酬数额的计算应考虑特许经营方案中的销售份额。若与特许经营合同目的直接相关,特许经营人应作为一名谨慎诚信的企业主从事营业活动,并从特许人或他所指定的人那里接受服务和取得商品。

第632条 信息的提供

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坦诚且充分地告知彼此特许经营相关事项的义务,并基于诚信相互提供信息。即使合同未得订立,当事人亦不得泄露其从对方处所获信息。

第633条 合同的形式与内容(www.xing528.com)

特许经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方为有效。除明确规定双方义务、合同存续期间、合同解除的条件或合同期间的延长以及其他必要事项外,双方当事人还须将对特许经营方案的完整说明列入合同文本。

第634条 合同的存续期间

1.当事人应依特定商品和服务的销售需要确定合同存续期间。

2.合同未规定期间或规定的合同期间超过10年的,任一当事人均有权依1年的合同解除期间之要求解除合同。任一当事人均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则合同应顺延2年。因期间届满或当事人主张而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应依相互信赖原则尽可能地以相同的或变更的条款将合同关系延长至相互营业关系实际结束之时。

第635条 忠诚竞争

1.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相互负有忠诚竞争的义务。在该义务限度范围内,可在确定区域内禁止特许经营人参与竞争,但此禁止期间不得超过1年。

2.竞争禁止可能危及特许经营人的营业活动的,即使合同期间已届满,特许人仍须向特许经营人提供相应助益性补偿。

第636条 特许人的责任

特许人应对特许经营方案中确定的权利和信息负责。所确定的权利不存在或特许人基于自身过错违反其他合同义务的,特许经营人有权减少报酬。缩减多少数额须由独立的专家确定,由此所需的评估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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