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4条 定义
1.根据用益租赁合同,出租人有义务将确定的财产移交承租人临时使用,并授予他在租赁期间使用孳息的机会,除非孳息作为正当经济管理活动的结果以收益的形式加以收取。承租人有义务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的租金。租金可以现金或实物确定。当事人也可约定确定租金的其他方法。
2.除本法典第604条至第628条有不同的规定外,有关使用租赁合同的规则适用于用益租赁。
第605条 期间超过10年的用益租赁合同的解除
所订立的用益租赁合同期间超过10年的,合同任一当事人均可在该期间届满后6个月内解除用益租赁关系,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606条 土地附清单物品的用益租赁
1.土地附清单物品一并出租的,承租人负有维护各部分清单物品的义务。
2.对于非因承租人可控制的原因部分清单物品不适于使用的,承租人有义务进行更换。承租人有义务赔偿清单中列明的牲畜遭受的损失,尽管是正当的经济管理活动引起的,亦同。
3.承租人依良好的经济状态维护清单物品并在租期内在状态要求下更换清单物品。并入用益清单的个人清单物品,成为出租人的所有物。
第607条 财产意外丧失的风险
1.土地的用益承租人按评估价额接收清单物品,负义务在用益租赁关系终止时仍按此等评估价额返还此等物的,意外灭失和意外毁损的风险由他承担。承租人可在正当经济管理活动的限度内处分清单物品的单个物件。
2.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必须将清单物品返还给出租人。出租人可以拒绝接收承租人所获得的正当经营管理活动的盈余物品或过分昂贵的清单物品;出租人拒绝接收的,此等不被认可的清单物品的所有权移转给承租人。如果所接收的清单物品评估价额与所返还的清单物品的评估价有差额的,必须以金钱补偿之。评估价额须以租赁关系终止时的价格为基础。
第608条 用益承租人对清单物品的质权
1.土地用益租赁人就与租赁的清单物品有关的债权,对他基于租赁关系占有的此等清单物品享有质权。
2.出租人可通过提供担保避免用益承租人行使上述质权。如果他提供了其数额为各设备的价额的担保,便可打消此等质权。
第609条 不得禁止处分清单物品的单个物件
使承租人非经出租人同意就不得处分清单物品的物件或不将清单物品卖于出租人的合同条款,仅在出租人有义务在用益租赁关系终止时取得清单物品时,才有效。(www.xing528.com)
第610条 转租
1.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无权转租。
2.出租租赁财产的某些部分将对出租人造成重大损害的,他可拒绝出租此等部分。
3.承租人应对转承租人或他自己未经出租人同意使用租赁物承担责任。出租人可径自中止转承租人或承租人对该财产的此等使用。
第611条 租赁财产的提前返还
1.在租赁关系终止前返还租赁财产的,仅当他向出租人提供一个有支付能力且可被认可的承租人替代自己时,才被免除支付租金的义务。新承租人必须已同意按同样条款接受租赁合同。
2.承租人不能提供此等新承租人的,他必须支付用益租赁关系终止之前应付的租金。
第612条 永久租赁合同的解除
1.财产用益租赁合同未规定租期的,只准许在租赁年度的年末解除该合同;该合同至迟可在租赁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解除。
2.用益租赁关系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间之前解除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613条 因承租人死亡解除租赁合同
1.承租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出租人均可在阳历年每季季度末结束后的6个月内解除租赁关系。
2.继承人自己直接或通过第三人可就承租财产为正当经济管理活动的,可以放弃解除合同并请求延长用益租赁关系。
第614条 不返还租赁财产情形下的损害赔偿
承租人在租赁关系终止后不返还租赁财产的,出租人可以请求其支付迟延返还财产期间的租金,以及承租人在此期间取得的利润或在租赁年度将会取得的利润。出租人也可就其他损害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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