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6条 定义
1.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由一方当事人(使用人)向他方当事人提出的,异于法定规则或对法定规则做出补充的条款。
2.双方当事人详细商定的条款,不应视为格式条款。
第357条 构成合同内容的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仅在下列情形下构成使用人与他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组成部分:
(1)使用人在合同订立地清楚题写并提示这些条款;以及
(2)他方当事人有可能知悉该条款且同意承诺。
2.如果他方当事人是经营者,若其具备营业关系中的必要理性即会规定此等格式条款,则此等条款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358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合常规的规定
如果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就其形式而言如此不合常规,以至于合同相对人不可能考虑到它们,则该格式条款规定不能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359条 对引起歧义的文本做出有利于他方当事人的解释
如果合同格式条款的文本含义不明,应做出有利于他方当事人的解释。
第360条 违反诚信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的格式条款尽管被纳入合同中,但若它违反诚信原则损害他方当事人的利益,则无效。为此等确认时,应当考虑该条款纳入合同的背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其他因素。
第361条 格式条款的不匹配性
使用人对不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提出的格式条款包含下列内容的,视为无效:
1.使用人为做出承诺、拒绝要约或履行特定工作确定了不相匹配的长久期间或简短期间(承诺期间和债的履行期间)的条款;(www.xing528.com)
2.使用人制定的有别于法律的规定,为其履行债务保留不相匹配的长久期间或难以确定的条款(发生债务违反的期间);
3.规定使用人有权根据无基础的和在合同中未加规定的理由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条款;本项规定,不适用于长期债务(拒绝履行债的条款);
4.规定使用人有权变更或免于履行其允诺的工作的条款(变更条款),但以此等变更对于合同相对人而言不可接受的为限;
5.规定使用人有权向合同相对人请求不匹配的高额费用补偿的条款。
第362条 格式条款的无效
使用人对不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提出的格式条款中包含下列内容的,也应视为无效:
1.规定了在不合理短的期间内提高价格的条款;本项规定,适用于长期债务关系(短期提价);
2.限制或排除合同当事人依据本法典享有的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的条款;限制或排除合同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所负债务时享有的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的条款(拒绝履行的权利);
3.剥夺合同当事人以无争议的债权或者诉讼确定的债权抵销债务的权利的条款(相互债权抵销的禁止);
4.免除使用人催告合同相对人履行债务或为后者指定履行债务的期间的法定义务的条款(催告履行债务,指定履行期间);
5.双方达成的允许请求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额的协议(请求增加损害赔偿额);
6.排除或限制由于使用人或其代理人的重大过失违反要求所致损害的责任的条款(过失责任);
7.排除或限制合同相对人在使用人违反合同主义务的情形下撤销合同的权利的条款;剥夺或虽有因违反本条第6项的规定但限制合同相对人享有的失于履行而致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的条款(履行主义务之债的违反);
8.在使用人部分履行债务的情形下,剥夺合同相对人请求赔偿因合同的不完全履行所造成损害的权利的条款;或剥夺合同相对人在部分履行无利益的情形下所享有的撤销合同的权利的条款(债务部分履行利益的丧失);
9.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限制使用人在提供新产品或履行工作时负担的瑕疵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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