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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库曼斯坦民法典第四章:公共登记簿及预告登记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329条登记簿上的预告登记1.为确保请求登记某项物权的债权能登记于登记簿,可进行预告登记。

土库曼斯坦民法典第四章:公共登记簿及预告登记

第325条 公共登记簿的目的

1.公共登记簿应可由任何利害关系人查阅知悉,不动产所有权和他物权应记载于公共登记簿。

2.公共登记簿的管理方式,由单行法予以规定。

第326条 登记信息可信性和完整性的推定

1.公共登记簿的登记信息被推定为是可信的,亦即只要未被证明为不准确的,则登记簿上的记录应视为可信的。

2.取得人以法律行为取得以让与人的名义在公共登记簿中所登记的任何权利的,为其利益之故,登记簿上的记录应视为可信的,但已对记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或取得人知道记录不准确的情形除外。

第327条 请求同意更正不正确的记录

1.一项权利以某人的名义在登记簿上登记却不属于该人的,因该登记其权利和法律地位受到损害的人,可请求其权利受更正影响人同意对该登记进行相应的更正。

2.为证实权利人,可就登记的不可信性提出诉请。如起诉,推定登记不可信。在申请了临时救济的情形下,有必要提出登记错误的表面证据。

第328条 登记簿上登记权利的顺位(www.xing528.com)

1.登记簿上记录的权利的顺位依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提出登记申请之日视为登记日。

2.顺位可以事后变更。变更顺位须经交换顺位当事人同意,且须将该变更登记于登记簿。

3.登记特定权利时,所有人可设定条件使该特定权利先于其他任何权利登记。此项条件也应登记。

第329条 登记簿上的预告登记

1.为确保请求登记某项物权的债权能登记于登记簿,可进行预告登记。为担保将来的或附条件的债权,应准许此等登记。

2.在预告登记后进行的登记不得影响保护预告登记的人,但该事后登记损害或终止了其债权的除外。

3.为确定所有人目的而为的预告登记,应经为其财产为预告登记之人许可。

4.如果其所有物受预告登记影响的人享有诉请权,而该权利长期排除预告登记所保障的物的使用的,他可请求债权人除去预告登记。

5.任何权利的取得对为其利益实施预告登记的人均无效的,他可请求取得人同意对主张预告登记确保的债权而言所必须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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