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4条 定义
物或权利可移转给他人使用,此等移转的受益人可如同所有人一样使用该物或行使该权利而排除第三人使用。但与所有人不同的是,他无权质押、转让或通过继承移转该物(用益权)。质押或用益租赁该物或权利的,须经所有人同意。用益权消灭后,所有人即成为使用租赁或用益租赁关系的参与人。
第255条 设定用益权的法律规定
在动产、不动产以及非物质利益上均可设定用益权。用益权的设定,适用有关动产、不动产以及非物质利益取得的规定。
第256条 用益权的种类
1.用益权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2.用益权的存续期间可以是暂时的,也可以是用益权人的终身。为自然人或法人利益设定的用益权,在自然人死亡或法人被清算后消灭。
第257条 物的状态的确定
1.在移转物之前,用益权人和所有人可确定拟作用益权转让的物的状态。
2.在集合物上设定用益权的,用益权人和所有人互相负有协助制作财产清单的义务。该清单应注明制作的日期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各方当事人均可请求将签名进行官方鉴证。费用应由请求制作清单或鉴证签名的当事人负担。
第258条 用益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用益权人享有占有物的权利。(www.xing528.com)
2.在行使其权利时,用益权人有义务维持用益物先前的经济用途,并按正当的经济管理活动规则占有之。
3.用益权人无改造或实质性地改变用益物的权利。
4.用益权人同样取得他违反正当的经济管理活动规则所取得的孳息的所有权,或因特别事件引起势必过量取得的孳息的所有权。在此等情形下,他应向所有人赔偿因该种使用造成的损害。
5.用益权人应根据其经济用途注意适当维护用益物。用益权人对正常磨损导致的物的变化或毁损不承担责任。他有义务在为保持用益物通常状态所需的限度内对其改良和修缮。
6.在投保符合按正当的经济管理活动规则的情形下,用益权人应以自己的费用就整个用益权存续期间为用益物投保。保险合同必须按让所有人对保险人享有请求权的方式订立。用益物已被投保的,若用益权人负有投保义务,他应缴纳整个用益权存续期间的保险费。
7.物被破坏或毁损的,或有必要为改良和修缮用益物实施非常工程的,或有必要采取措施保护用益物免受不可预见的危险的,用益权人须立即通知所有人此等情事。第三人就用益物提出请求权的,用益权人亦承担上述义务。
8.用益权人对用益物支出他不负支出义务的费用的,依无因管理的规则确定所有人偿还此等费用的义务。用益权人有权拆除他为用益物配置的设施。
9.土地连同农具设备为用益权客体的,用益权人可在正当的经济管理活动规则的限度内处分设备中的单个物件。用益权人应赔偿通常的损失,并根据正当的经济管理活动规则补充损坏的设备;用益权人取得的设备,自并入设备整体时起成为设备所有人的财产。
第259条 用益权的消灭
1.用益权人负有在用益期间届满后将物返还给所有人的义务。
2.用益权与所有权同归于一人的,用益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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