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5条 定义;相互尊重的义务
相邻土地或其他不动产的所有人,除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负有相互尊重的义务。任何可能彼此施加影响的土地或其他不动产应视为相邻的。
第196条 允许的相邻影响
1.土地或其他不动产的所有人不得禁止来自相邻土地的煤气、蒸气、臭气、煤烟、烟、噪声、热、震动或其他类似物对自己土地的影响,但以该影响不妨害或仅轻微妨害其土地的使用为限。
2.影响存在,但它是因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其他土地引起的,且不能以为特定类型的土地使用人所认为的正常经济活动措施加以遏制的,适用前款之规定。所有人有义务容忍此种影响的,当影响超过特定地区认可的通常使用范围以及可在经济上允许的限制时,可向造成此等影响的土地所有人请求相应的金钱赔偿。
第197条 不允许的侵害
从一开始就确保对自己的土地造成所不允许的侵害的,土地所有人可请求禁止此等构筑物的建造或营运。构筑物根据法律规定的间距建造的,仅在对其土地的侵害是所不允许的情形时,才能请求除去之。
第198条 消除危险请求权
土地上的建筑物有损害相邻土地的危险的,有受损之虞的土地所有人可请求相邻人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该危险。改变穿过数块土地的污水道和地下水的流向,或水利用将导致其他土地上的水量减少和水质下降的,不允许之。不许干扰河水的自然流向。
第199条 树上掉落的果实
从树木或灌木上掉落于邻地的果实,应视为邻地的果实。邻地用作共用的,不适用前述之规定。
第200条 来自邻地的树根和树枝
土地所有人可剪除或保留从邻地伸入的树木或灌木的根。本规定扩用于从邻地伸入的树木或灌木的枝。
第201条 越界建造
1.土地所有人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在建造建筑物期间在邻人土地上为建造的,邻地所有人应容忍该越界建筑,但他在越界前提出异议,或在越界后立即提出异议的除外。(www.xing528.com)
2.在上述情形下,应对邻地所有人予以金钱赔偿。此等支付应在每一年度到来前按年提前预付。
第202条 通行于他人占有物
1.土地不与任何公路或输电线路、输气或输水管道相连通的,所有人可向相邻人请求允许使用其土地来创设必须的连通。此等相邻人应受金钱赔偿,此等赔偿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形式商定一次付清。
2.与土地存在的原有联通因所有人的武断行为被取消的,不发生通行容忍义务。
第203条 界标的设置
1.土地的所有人可请求邻地所有人参与设置永久性的界标,或恢复已存在但被移动或损害的界标。
2.设置界标的费用由利害关系人均摊,但基于他们之间现有的法律关系有另外规定的,依循之。
第204条 地界争议
1.在出现地界争议的情形下,不能确定正确界线的,边界的划定以相邻人的现实占有状态为准。现实的占有状态不能确定的,应将系争的地面面积平均分配给每一块土地。
2.依前款规定确定的地界与证实的事实不一致的,特别是与证实的土地面积不一致的,依当事人一方请求,法院将确定地界。
第205条 边界构筑物的共同使用
1.两块土地由栅栏或其他构筑物作为边界相互分隔的,推定这两块土地的所有人有权共同使用该构筑物,但特定的外部标志指明该构筑物只属于相邻人中之一人的除外。
2.相邻各方有权共同使用边界构筑物的,以不妨害相邻人的共同使用为限,任一相邻人均可使用该构筑物。对该构筑物照料和维护的费用由相邻各方平均分担。只要相邻人中之一人对构筑物存续具有利益,未经其同意,不得除去或变更此等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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