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6条 占有的取得
1.占有因取得对物的现实支配而取得。
2.为他人的利益实施对物的现实占有的人,即使他已从该他人处取得占有人的权利,亦不被视为占有人。只有该授予权利的人为占有人。
3.某人作为用益权人、质权人、承租人、佃户、保管人或基于其他类似法律关系占有物(直接占有),根据这一关系,他对相对人暂时享有占有的权利或负有占有的义务的,则相对人也是占有人(间接占有)。
4.数人共同占有一物的,他们被认为是共同占有人。
5.数人占有物的不同部分的,他们被认为是各自部分的占有人。
第177条 占有的终止
1.占有人永久让与物或以其他方式失去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的,占有终止。
2.在行使对物的权利时遇到的暂时阻碍,不应终止占有。
第178条 继承
占有可通过继承移转。
第179条 所有权推定
1.动产的占有人,被推定为物的所有人。就其物已遗失、被盗或以其他方式丧失的前占有人,不适用前述规定,但物为金钱或无记名证券的除外。
2.就前占有人,推定他在占有其物期间是该物的所有人。
第180条 诚信占有人
合法占有物的人或基于以商事关系所必须的注意为占有所确证为适格主体的占有人,为诚信占有人。
第181条 诚信占有人对非法占有物的返还请求权
诚信占有人被剥夺占有的,他可在3年内请求新占有人返还该物。新占有人享有优先占有权的,不适用本规定。享有优先占有权的人以胁迫或欺诈手段取得物的,亦发生回复占有请求权。
第182条 诚信占有人消除非法妨害请求权
诚信占有人未被剥夺占有物,但实施占有受到妨碍的,他作为所有人可请求排除妨碍。还可请求赔偿由于妨碍占有造成的损害。不能请求排除妨碍的,可主张损害赔偿。
第183条 合法占有(www.xing528.com)
1.不得向合法占有人请求返还物。在合法占有期间,物或权利所生孳息视为他的福利。
2.前款之规定同样适用于直接占有人与间接占有人之间的关系。
第184条 诚信占有人的义务
1.对物不享有占有权或已丧失该权利的诚信占有人,有义务向权利人返还物。权利人不行使其权利的,则物或权利的孳息归诚信占有人。
2.诚信占有人可向权利人请求补偿在诚信占有期间所为改良和支出,以及通过使用该物和所收取的孳息并不能得到补偿的支出。因诚信占有人疏忽未收取的孳息的金额,应予扣除。改良而使物的价值提升且在返还该物时升值仍存在的,就此等升值,适用前述之规定。
3.在请求未获满足前,诚信占有人有权拒绝返还占有物。
第185条 恶信占有人的义务
恶信占有人应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物以及所获利益、所收取的物或权利的孳息。因其疏忽未收取的孳息,恶信占有人有义务予以赔偿。就所为支出和改良,仅在返还该物时权利人受益的情形下,恶信占有人才可请求权利人补偿。可向恶信占有人主张的其他请求权则不受此影响。
第186条 因时效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1.将动产视为自己的并不间断占有5年的人,取得此等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
2.取得人不以诚信为占有,或后来获悉此等动产并不属于自己的,则不得取得所有权。
第187条 物的不间断占有
某人在一段时间的始点和端点均占有某物的,推定他在整个此等期间内作为所有人占有该物。
第188条 因时效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被登记为土地或其他不动产的所有人但他实际未取得相应所有权的,如登记已经过15年且在此期间内其均作为所有人占有该不动产的,则其可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第189条 因所有人的请求而终止占有
所有人向占有人提出有根据的请求的,占有终止。
第190条 物的优先取得权
基于合法事由占有并使用某物10年以上的占有人,享有优先取得该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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