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6条 定义
财产是除为法律禁止或违反道德规范以外的,自然人和法人可占有、使用、处分以及可不受限制地获取的任何物和非物质利益。
禁止流转或限制流转的财产种类,应由法律明文规定。
第167条 不动产和动产
1.物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2.地块、底土、独立水体和所有与土地牢固地连接在一起的物,即一经移动其用途即受到损害的物,包括森林、多年生植物、建筑物、构筑物均为不动产。
3.不属于不动产的物,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为动产。
第168条 不可分物
依实物分割即会改变其性质和原物用途的物,为不可分物。
第169条 结合物
不同种类的物为能用于共同的目的结合为一个统一整体的,则视为一个物(结合物)。
以结合物为内容做出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及于其所有的组成部分,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70条 主物与从物
服务于另一物(主物)并因共同的用途而相关联的物,为从物。从物随主物,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71条 特定物和种类物
1.特定物是依自身独有的内在特征区别于其他物的物。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
2.种类物是同种类的所有的物均具有相同的内在特征,以数量、重量或尺寸确定的物。种类物具有可替代性。(www.xing528.com)
第172条 孳息
1.物的孳息为该物产生的收入、自然增长物和利益。
2.权利的孳息为因行使该权利取得的收入和利益。
3.物或权利因某一法律关系产生的收入和利益,也为孳息。
4.对物和权利享有用益权的人,有在此等权利的存续期间和范围内收取该物或该权利所生孳息的权利。
5.负有返还孳息义务的人,可请求偿还为就孳息所支出的费用,但以此等费用产生于适当的经济活动且不超过孳息的价值为限。
第173条 从权利和权能
1.从权利是与另一权利如此相关,脱离该权利便不能单独存在的权利。
2.权能派生于一个更广的权利,该权利由其构成。
第174条 对智力活动成果的保护
在本法典和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情形下并依本法典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程序,确认自然人或法人对智力活动成果享有专属权,对与此相当的使法人个性化,以及使产品、所完成的工作和提供的服务特定化的手段(企业名称、商标、服务标志等)享有专属权(知识产权)。
第三人须经权利人同意,方能使用作为专属权客体的智力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手段。
第175条 非物质利益
1.非物质利益是可转让给他人的,或能给持有人带来利益或能使他们有权向他人为请求的请求和权利。
2.自然人与生俱来享有的或依法只能由权利人行使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个人尊严权、人身不受侵犯权、荣誉与名誉权、商业信誉、私生活不受侵犯权、个人和家庭秘密权、迁徙自由权、选择居所和住所权、姓名权、作者权以及其他人身非财产权和其他非物质利益,不得转让,并不得以其他方式移转。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并依照法定程序,属于死者的人身非财产权和其他非物质利益,可由他人——包括权利人的继承人——行使和保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