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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组织的特别规定-土库曼斯坦民法典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66条理事会1.社会组织的理事会应由成员大会每4年选举一次,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章程规定的情形下或为社会组织利益的需要,每年应至少召集1次成员大会。有关变更社会组织宗旨的决议应经全体成员的4/5以上多数投票通过。社团和并非社会组织成员的个人可参与此等机构。章程可规定为退出必须在社会组织内停留的明确期限,但不得超过2年。因重大事由退出社会组织的,不受此等退出期限的限制。

关于社会组织的特别规定-土库曼斯坦民法典

第66条 理事会

1.社会组织的理事会应由成员大会每4年选举一次,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理事会拥有的职权延续至选举产生新理事会为止。

2.有关理事会选举的决议可随时撤销。章程可规定应予撤销选举的重大事由。

第67条 成员大会

1.社会组织的全体成员会议由理事会召集之。在章程规定的情形下或为社会组织利益的需要,每年应至少召集1次成员大会。1/10的成员以书面方式请求召集并指明会议的议程的,也应召集。

2.至迟在会议召开前2周,应以向所有成员送达书面通知或在社会组织的公开刊物上公告的方式召集会议。

3.成员大会可决议不在理事会权限内的所有事务。仅在决议事项为召集会议所公告的事项的情形下,决议才有效。

4.决议应由出席会议成员的多数投票予以通过。有关变更章程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成员的3/4以上多数投票通过。有关变更社会组织宗旨的决议应经全体成员的4/5以上多数投票通过。缺席会议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参与投票。

第68条 委员会

依章程之规定,成员大会可设立委员会在两次大会的间隔期履行成员大会的职权,特别是对社会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督。只有社会组织的成员才可以成为委员会的成员。(www.xing528.com)

第69条 专门机构

依章程之规定,在实施社会组织工作的过程中,基于咨询的目的,成员大会可以设立专门机构(咨询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社团和并非社会组织成员的个人可参与此等机构。

第70条 社会组织成员的资格

1.理事会基于欲参加者的书面申请,决定是否允许他们加入社会组织成为其成员。

2.每个成员都有权退出社会组织。章程可规定为退出必须在社会组织内停留的明确期限,但不得超过2年。因重大事由退出社会组织的,不受此等退出期限的限制。

3.成员资格不得转让给他人,也不得继承,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有重要理由时,成员大会可开除成员。被开除的成员不服该决议的,有权向法院起诉。

5.社会组织对于满足某人必不可少的社会、文化和其他需要具有重要的作用且该人意欲加入此等社会组织的,他享有请求加入社会组织的权利,但其加入与社会组织的基本宗旨相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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