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土库曼斯坦民法典: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行使与保护

土库曼斯坦民法典: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行使与保护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10条民事权利的司法保护1.法院、经济法院或仲裁法院依照诉讼立法或协议确定案件的管辖范围,对受到侵犯或有争议的民事权利进行保护。法院确认上述文件无效的,受侵犯的权利应恢复原状或采用本法典第11条规定的其他方式予以保护。第13条民事权利的自我救济允许对民事权利进行自我救济。不允许以事先协议放弃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土库曼斯坦民法典: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行使与保护

第8条 民事权利和义务产生的根据

民事权利和义务产生于立法,亦产生于自然人、法人的行为,若无相应的民事立法,则依民事立法的一般原则和精神产生民事权利和义务。

因此,民事权利和义务依下列根据产生:

(1)法律规定的合同和其他法律行为,以及法律虽未规定,但不与法律相抵触的合同和其他法律行为;

(2)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颁布的,法律规定作为民事权利和义务产生根据的文件;

(3)确定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院判决;

(4)依循不为法律禁止的根据创造和取得财产;

(5)科学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发明和其他智力活动的成果;

(6)给他人造成损害;

(7)不当得利;

(8)自然人和法人的其他行为;

(9)立法规定能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事件。

第9条 民事权利的行使

1.自然人和法人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属于他们的民事权利。

2.自然人和法人放弃行使属于他们的民事权利并不导致这些权利终止,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应基于诚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给他人造成损害。

4.在未遵守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下,法院可拒绝当事人提出的保护其权利的请求。

5.法律规定民事权利的保护取决于这些权利的行使是否基于诚信和合理,并依此推定民事法律关系参加者行为的诚信和合理。

第10条 民事权利的司法保护

1.法院、经济法院或仲裁法院(以下称法院)依照诉讼立法或协议确定案件的管辖范围,对受到侵犯或有争议的民事权利进行保护。

2.在诉诸法院之前,可依法律或协议确定当事人之间解决争议的方式。

3.仅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民事权利才可依照行政程序进行保护。对依照行政程序做出的裁决,可向法院提出申诉。

第11条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式

民事权利的保护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1.确认权利;

2.恢复至侵权前存在的状态,制止侵权行为或造成侵权威胁的行为;

3.确认法律行为无效并适用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

4.确认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的文件无效;

5.判决以实物履行义务;

6.权利的私力救济;

7.赔偿损失;

8.追索违约金;

9.精神损害补偿;(www.xing528.com)

10.终止或变更法律关系;

11.法院不适用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的与法律相抵触的文件;

12.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12条 确认不符合立法规定的文件无效

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的文件,侵犯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利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自通过时起无效。

法院确认上述文件无效的,受侵犯的权利应恢复原状或采用本法典第11条规定的其他方式予以保护。

第13条 民事权利的自我救济

允许对民事权利进行自我救济。

权力机关未及时提供救助的,自我救济的方式应与受到侵犯的程度相称,且不得超过为制止侵害所必需的行为的限度。

第14条 赔偿损失

1.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对其造成的全部损失。不允许以事先协议放弃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2.损失是受害人为恢复其遭受侵害的权利所花费的或应花费的费用,财产灭失或损毁(实际损害),以及受害人未获得的,如其权利未受到侵害在通常的民事流转的情形本可获得的收益(预期利益)。

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取得收益的,受害人在请求赔偿其他损失的同时,有权请求赔偿不少于上述收益的预期利益。

第15条 人身非财产权和其他非物质利益的保护

人身非财产权和其他非物质利益按本法典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情形和程序受到保护,并且按被侵犯的权利的本质和此等侵权后果的特征,适用相应情形下和限度内的民事权利保护方式。

第16条 名誉、尊严商业信誉的保护

1.自然人、法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批驳损害其名誉、尊严或商业信誉的信息,但传播该类信息的人能够证明信息属实的除外。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自然人在其死后,其名誉和尊严亦受保护。

2.通过大众媒体传播损害自然人、法人的名誉、尊严或商业信誉的信息的,则应当在同一大众媒体上辟谣。

机关发出的文件包含上述信息的,则该文件应予纠正或收回。

在其他情形下,应由法院确定辟谣的方式。

3.损害自然人、法人权利或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信息在大众媒体上散布的,则该自然人、法人有权通过同一大众媒体予以反驳。

4.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法院有权依照诉讼立法规定的程序和数额对侵权人处以罚金,所处罚金应当上缴国库。侵权人缴纳罚金并不免除他们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行为的义务。

5.损害名誉、尊严或商业信誉的信息所涉及的自然人或法人,除请求辟谣外,还有权请求赔偿由于这种信息的传播而受到的损失,并补偿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害。

6.不能确定散布损害自然人或法人名誉、尊严或商业信誉信息的人的,则此等信息的被散布者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确认上述信息与实际不符。

第17条 肖像权的保护

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公开和传播该人的肖像。法院、侦察和检察机关要求公开和传播肖像的,或在公共场所以拍摄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肖像的,以及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开和传播肖像的,不在此限。

被公开和传播肖像者提出过报酬请求的,应推定他同意公开和传播其肖像。

第18条 保护私生活秘密的权利

1.自然人享有对其通讯秘密、日记、笔记、备忘录、私密生活、出生、收养、医疗服务或律师服务秘密、存款秘密等方面的私生活进行保护的权利。

仅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可对私生活秘密予以披露。

2.经作者同意,可公开其日记、备忘录、笔记以及其他类似的私生活文件,经写信人和收信人同意,可公开他们之间的信件。他们任何一人死亡的,经死者配偶和死者子女同意可公开上述文件;死者的配偶和子女死亡的,则应取得其他卑亲属的同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