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民事立法所调整的关系参加者一律平等,所有权不受侵犯,合同自由,禁止他人任意干涉私人事务,自由行使民事权利,保障受侵犯的权利得以恢复以及给予司法保护。
2.自然人、法人可根据合同自由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可自由约定任何不与法律相抵触的合同条款。
为维护道德、健康、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以及保障社会、国家的安全,保护环境,法律可对民事权利做出限制性的规定。
3.商品、服务和金融工具可以在土库曼斯坦境内自由流通。
可依法对商品、服务和金融工具的流通做出限制性的规定。
第2条 民事立法所调整的关系
1.民事立法确定民事流转参加者的法律地位,所有权产生的根据和行使办法,调整合同之债和其他债,以及其他财产关系和与之相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
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家庭、住房、劳动关系,自然资源的利用关系以及环境保护关系,应由民事立法调整,但特别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人的不可转让的权利、自由和其他非物质利益的行使、保护关系,除非从其实质中得出不同结论,均由民事立法调整。
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从事或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土库曼斯坦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均适用本规定。
经营活动是通过使用财产、出售商品、完成工作和为他人提供服务来不断获取利润、自愿承担风险的独立活动。
4.国家机关、组织与自然人、法人之间所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若不由其他立法调整,则由民事立法调整。
第3条 民事立法的文件
1.民事立法由本法典、其他法律、调整本法典第2条规定关系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www.xing528.com)
2.次级规范性法律文件可调整民事关系,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第4条 民事立法的时间效力
民事立法不具有溯及力,仅对其生效后发生的关系产生效力。
仅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民事立法的效力可适用于其生效前产生的关系。
第5条 交易习惯
1.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并在某一领域广泛适用,且未由立法规定的行为规则,不论是否以文件形式固定下来,均可视为交易习惯。
2.与交易关系参加者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相抵触的交易习惯,不得适用。
第6条 民事立法的类推适用
1.若本法典第2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关系在立法或当事人协议中无明确规定,且不存在可适用的交易习惯,在不与其实质相抵触的情形下,可适用调整与其类似关系的民事立法规范(法律类推)。
2.不能适用法律类推的,应根据民事立法的一般原则和精神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法的类推)。
3.对于法律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的民事案件,法院不得拒绝审理。
4.禁止以法律规范类推限制民事权利,设立责任。
第7条 民事立法与国际条约
土库曼斯坦订立的国际条约与本国民事立法有不同规定的,则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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