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行政法与宪法是关系最为密切的两个法律部门。虽然他们在调整对象、范围及方法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出于对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共同关切,二者在内容、功能上又颇多相同之处,都被认为是传统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从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诞生以来,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就一直成为各国公法学家所共同关注的重大课题。英国行政法始祖威廉·韦德的“整个行政法学可以视为宪法学的一个分支”的论断、美国学者古德诺的“行政法是动态宪法”的概括以及德国行政法学之父奥托·麦耶“宪法灭亡,行政法长存”的惊世骇俗之言都是百年来为世人所广泛传诵的经典名言,这表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在西方学理上并没有形成定于一尊的结论。
在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宪法是根本法、母法,行政法是宪法实施法”的观点就一直在学界占据统治地位。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之初,杨海坤教授就对此提出了补充意见,认为应当全面地把握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他认为,除了“从属关系”和“部分重合关系”之外,二者还存在一定的“补充、发展关系”。也就是说,行政法在遵循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在宪法的范围内有能动活动的余地,并对宪法的发展起着实际的推动作用,而这种在宪法基本精神指引下的有所创造、有所作为并不是“违宪”[3]。这一极具挑战性的观点尽管没有遭到过任何有力的批驳,但杨海坤教授仍然一直在思索其科学与否。世纪之交,在一篇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论文中,杨海坤教授通过分析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所产生的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响亮地提出行政法与宪法之间是一种“互动”关系:行政法的发展不仅落实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传播了宪法的基本理念,而且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补充、发展了宪法,推动着宪法的修改与完善。为了推动行政法与宪法互动关系朝着良性方向发展,必须牢固树立“宪法至上”的基本理念,并尽快建立卓有成效的违宪审查制度和切实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等。他提出的一个著名命题是:“实现宪治背景下的中国行政法治。”[4]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杨海坤教授有着深厚的政治学、宪法学、法理学功底,他在这些领域都有相当建树,故而其行政法学研究领域特别广阔,见解深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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