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师的行政法学术思想博大精深,择其要者归纳如下:
1.政府法治论
恩师认为,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行政法学体系中的核心部分,由其决定了一个国家行政法学的社会阶级性质、基本框架结构、基本原理以及发展方向,对于该国行政法的建设和发展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他把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可以概括为:政府由人民产生、政府由人民控制、政府为人民服务、政府对人民负责、政府与公民关系平等化这五个方面,并由这五个方面构成一个完整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石。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恩师又将其进一步修正、发展为“政府法治论”,其核心思想由五句话组成:政府依法律产生(民主型政府)、政府由法律控制(有限型政府)、政府依法律善治(善治型政府)、政府对法律负责(责任型政府)、政府与公民关系平等化(平权型政府);“政府法治论”的人性基础是人的善恶兼具、法理基础是权利相对于权力的本位、宪法基础是制约公共权力及保障公民权利。最近,恩师撰文指出:从政府与人们关系的角度看,当代中国行政法的两种重要理论——平衡论与政府法治论——实际上有异曲同工之效、殊途同归之效,它们都在为实现“政府与人们法律地位平等”这一目标提供理论支撑。
2.行政公共性论
恩师认为,公共性是现代国家行政最基本的特征,其理由包括:行政作为一种公共权力是适合社会公共生活需要的形成物;行政以公共事务的管理为内容,以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行政的公共性具有直接性、主动性,以此与立法、司法的公共性相区别;公共性是行政其他特征的根本来源,其他特点都来源于公共性。可以说,公共性是行政的生命力所在,是其存在价值所在;没有公共性,就没有行政。行政的公共性理论对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强调行政的公共性,就必然会突出行政的合法性、合目的性和自律性,必然突出对行政权的监督和控制;必然要求增强行政的公开性,并日渐增强公民的公权利观念;必将使行政权的民主内涵进一步深化,使行政法的调整领域进一步拓宽。(www.xing528.com)
3.行政程序法法典化论
恩师认为,我国行政程序法法典化具备客观的现实基础,其有利条件表现为:经济发展、社会转型所创造的良好契机;高层对行政改革的大力支持;知识精英阶层的启蒙之功;单行行政程序立法实践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人权公约的巨大挑战;域外行政程序法法典化的经验可资借鉴。恩师指出:我国行政程序法法典化的现实困难主要来自四个方面:宪法正当程序理念的缺失;“重实体、轻程序”的实用主义传统根深蒂固;尚欠成熟的行政程序法学理研究;市民社会力量增长的缓慢。恩师认为,我国行政程序法典的立法结构应当采取程序与实体并存型、规范外部程序与规范内部程序并存型、共通程序规定与特别程序规定并存型的模式,但应以程序规定、外部程序及共通程序规定为主;我国行政程序法典的目标模式应当采取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模式。
4.行政法院设置论
恩师认为,摆脱行政诉讼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体制改革。具体来说,深入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是培育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而稳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则是推进行政诉讼制度的关键。其中,建立独立的司法体制,确保人民法院和行政法官依法独立审理行政案件是重中之重。为此,恩师主张应当组建独立的、与普通人民法院相平行的行政法院系统,提高审级,设立与中级人民法院同级的行政法院审理一审行政案件,在高级人民法院内设立行政上诉法院,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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