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太高[310]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行政法学界围绕着行政法理论基础展开了持续而热烈的讨论,形成了诸如“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政府法治论”等十余种学说。尽管“政府法治论”不如“控权论”“平衡论”等被广泛关注,但自该学术主张提出以来,其倡导者一直孜孜以求,并在我国法治建设实践中不断修正而得以补充和完善,逐步形成了以下完整系统的理论主张:政府依法律产生(民主政府),政府由法律控制(有限政府),政府依法律善治并为人民服务(高效政府),政府对法律负责(责任政府),政府与公民法律地位平等(平民政府)[311]。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以激发市场活力是我国当下法治政府建设的首要任务,而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则是推动政府转变的两个重要抓手[312]。所谓权力清单简单地说就是把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所掌握的各项公共权力进行全面梳理和统计,并将其以列表清单的形式公之于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其内容广泛涉及“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313]。与行政审批这种普适性的行政法制度不同,权力清单制度是典型的“中国创造”,西方的法学话语、法理研究及法治实践中并不存在相对应的概念、理论和制度,因此如何运用行政法理论基础这个“具有浓郁原创性的命题”对其解释,不仅是检验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各种学术主张生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权力清单制度获得强大生命力并且健康有序开展的重要保证。正如政府法治论者所强调的那样,加强“实证基础的研究”是未来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的一个重点,而“努力走向实证”则是政府法治论“自身完善的重要方向”[314]。在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总结全国各地权力清单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权力清单制度进行了“顶层设计”,这不仅为“政府法治论”展开“实证基础的研究”提供了极好的素材,而且也将是“政府法治论”“努力走向实证”的一个重要标志。(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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