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政府法治论”自始至终立足于和服务于行政法律制度实践,并适度、适时地超越和引领实践,旨在探索“构建法治政府的一般规律”和理论框架,并将这种理论、理念和规律“转化为依法行政制度和融入依法行政实践”[279],藉此推进行政法治。那么,笔者为何要得出“政府法治论”更具实践理性的结论,“政府法治论”的制度实践价值究竟体现在何处?
柳砚涛[276]
迄今为止,我国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曾经出现过“为人民服务论”“平衡论”“管理论”“控权论”等学说,“各说”“争雄”已近三十年,但以往的争论大都忽略了一个重要命题,那就是究竟哪个学说更有制度价值,更贴近我国行政法制、法治行政的历史与现实,并具有较高的契合性与指导性。笔者认为,在这一点上,“政府法治论”较其他“各说”更有优势,更具行政制度实践价值,这不仅缘于该说理论体系所独具的实践理性,更在于创始人杨海坤教授从一开始就将理论基点与体系策划建立在实践性的基础之上:“行政法理论基础尽管是一个规范性命题,但它如果缺少实证支持也很难对现实的行政法世界产生多大影响。因此,任何一种理论只有在付诸实践的过程中才能检验其真伪,才能展示出其具有内在的旺盛生命力,否则,不关心实践、不具有可操作性的理论终究只能沦为清谈,或者‘只开花,不结果’”[277]。对此,即使“公共利益本位论”的倡导者叶必丰教授也不得不承认,政府法治论完全可以作为当前建设法治政府的理论支撑[278]。“政府法治论”自始至终立足于和服务于行政法律制度实践,并适度、适时地超越和引领实践,旨在探索“构建法治政府的一般规律”和理论框架,并将这种理论、理念和规律“转化为依法行政制度和融入依法行政实践”[279],藉此推进行政法治。那么,笔者为何要得出“政府法治论”更具实践理性的结论,“政府法治论”的制度实践价值究竟体现在何处?本文试图就此类问题略述己见,以期“抛砖引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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