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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行政解释的认同与分歧-杨海坤教授行政法学研究论文选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显然,在目前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国务院办公厅所作出的行政解释是对《条例》第十三条最主流也是最权威的解释。在学界,这种行政解释获得了部分学者的认同,但也有不少学者持相反观点。似乎可以认为,学界对行政解释的认同与分歧,更多不是针对《条例》第十三条本身的解释,而是制度上应否建立申请主体资格限制的理论争鸣。

学界对行政解释的认同与分歧-杨海坤教授行政法学研究论文选

显然,在目前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国务院办公厅所作出的行政解释是对《条例》第十三条最主流也是最权威的解释。这种主流和权威一方面来自于其代表的是最高行政主管部门的立场,另一方面可能源于其满足了行政管理部门“丑媳妇怕见公婆”的部门利益的现实需要。在学界,这种行政解释获得了部分学者的认同,但也有不少学者持相反观点。

学界对《条例》第十三条的解释,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只是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没有设定实质的申请资格条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也是遵循了这一原则,该条中不仅列举生产、生活的需要,而且还列举了科研的需要,科研需求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条件。这本身也意味着立法者对信息公开持开放的态度,并不着意于对申请信息公开予以限制”。该种观点的主要依据:一是从《条例》第十三条的文义解释出发,认为涵义宽泛,体现不出限制之意;二是从美日等域外的相关立法考察出发,认为多数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对有权获得政府信息的主体不作申请资格上的限制,甚至不少国家立法规定,外国人也可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三是从知情权的性质来看,当事人无需对“知情出于何种需要”进行举证[251]。该观点证成的主要依据是来自于文义解释,属于援引法律内因素的解释思路。域外立法例和知情权理论起到的是补强论证的效果,是一种援引法律外因素的解释思路。(www.xing528.com)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不仅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而且还规定了申请资格限制,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须存在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该种观点的理由:一是从一些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展初期来看,往往是要对申请主体资格进行限制的;二是建制初期,条件不具备;三是有限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决定有限制的申请者资格条件;四是在知情权并没有明确规定为法律权利的前提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只能借助于已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理由,获得司法救济。并且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进行资格条件限制,不是一个方向和未来,只是一个暂时安排,是一个过渡方案[252]。有人在主张申请主体资格限制的基础上,对存在“特殊需要”作出了解释。排除了将《条例》第十三条适用于“虽与自身无关,但为了满足自己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的需要及为行使“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的需要,而将该条的适用范围限定于一部分特定的人和事,即“特定主体的特殊需要”,换言之,仅出于自身特殊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的需要,才可以适用《条例》第十三条。[253]

分析该种肯定观点的主要理由可以看出,认同行政解释观点的主要论据基本上属于法律外因素,鲜有来自于法律内因素对该种论点的证成依据。似乎可以认为,学界对行政解释的认同与分歧,更多不是针对《条例》第十三条本身的解释,而是制度上应否建立申请主体资格限制的理论争鸣。因此,对行政解释的理论认同与分歧在理论价值层面上显得更为有意义,但在法律制度已经有具体规定的前提下,对条款的法律解释应当更多地从援引法律内的因素去进行解释,如此方能充分彰显法律思维自身的严谨和法律解释所应具有的谦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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