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是劳动法中一项重要制度,现代劳动法在赋予雇主单方解雇权的同时,又对该权利的行使施加了诸多限制,因此就产生了不当解雇制度,复职(在我国称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就是不当解雇的重要救济方式之一,但此种救济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已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对该问题的探讨直接影响我国不当解雇法律救济制度的重构,亟待引起关注和探讨。
原告不服被告解雇决定,起诉被告违法解雇,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5)番法民一初字第4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撤销于2005年3月14日向原告发出的《辞退通知》,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判决书于2005年11月7日依法发生法律效力,在判决指定的三日内,被告未履行判决规定的行为义务。2005年11月10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2005年12月5日,法院作出(2005)番法执字第9049—3号民事裁定,裁定认为:“该判决是关于维持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关系的判项,是确认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的确认判决,必须由被执行人接受申请人并安排申请人工作岗位才能实现,申请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此类义务,人民法院不可能用现有的强制手段强制一方当事人履行,本院不予执行,申请人应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收到法院裁定后,原告被迫按下列途径寻求救济:(1)原告拿着判决书去被执行人单位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安排工作,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拒绝给原告安排工作且不发给原告工资也不给福利待遇;(2)原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监督执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复转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处理,可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未处理;(3)原告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法院依职权撤销被执行人于2005年3月14日向原告发出的《辞退通知》,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从2005年3月至法院撤销《辞退通知》之日止的工资。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南法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以“一事不二理”为由裁定不予受理;(4)原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改判,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抗字〔2009〕110号民事抗诉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0年9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判决维持原判。在寻求救济过程中,原告损失了诉讼费100元、交通费40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判决规定的行为义务,拒绝给原告安排工作,导致原告损失了自2005年11月10日起至作出二审判决期间正常工作可得的岗位工资收入与业绩工资收入合计106986元和工作餐费12048元[201]。(www.xing528.com)
该案暴露出我国在不当解雇法律救济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一旦雇主拒绝履行使雇员复职判决规定的义务,复职判决就陷入执行困境并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既然司法实践已经显现出在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法律赋予的不当解雇救济措施中困境,那么揭示形成实际困境的成因并努力寻找化解困境的出路就成为理论研究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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