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宣言》第一条已经明确了平等的宗旨,第四条对自由的定义中也暗含了平等的成分,而第六条则更加明白的表明了平等原则及其内容:“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实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宣言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赋税的规定也含有人人平等的意义在内。
如果按照理解,宣言第六条的内容概括为“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应当更加准确,因为它不仅表明公民在受法律保护、守法方面的平等,而且表明公民在立法上的平等,每个公民都有权参与立法或者选举立法代表。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而公共意志包括每个公民的意志在内,当然,按照卢梭的理论,公共意志是消除了大家意志中互相冲突的部分。不过,宣言体现出来的思想与卢梭的理论有不同之处,就是肯定了代议制,而卢梭是明确反对代议制的。宣言在这一点上比较现实。另外,这种平等还包括担任公职权利的平等。并且这里的平等是彻底的,不论出身、种族、民族、性别、财产多少等的任何差别,所有公民一律平等(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以外)。但是,法国1791年宪法曾经把公民划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规定凡不符合财产资格规定的消极公民,均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见实现人人平等原则是多么的艰难。
宣言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刑事司法程序的原则,其中第七条规定:“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段,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第八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第九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罪犯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这三个条款都是围绕刑事问题规定的,第七条针对的是正当司法程序,第八条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而第九条则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另外还包含了刑罚必要和从轻、禁止酷刑等人权原则。就刑事领域来说,这些规定在当时无疑是相当先进的,体现反对封建刑法制度、树立资产阶级人道主义和法治原则的思想,这在整个人类法制史上都是闪耀光辉的篇章。这些规定与美国宪法第五条的正当法律条款有相似之处,是正当法律程序的雏形。(www.xing528.com)
所谓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其渊源可以追溯到英国的“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也翻译为“自然公正”)原则。自然正义原则的内容主要是:1.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2.在处分当事人权益时听取对方意见。在英国,自然正义原则主要适用于司法活动和执行性行政活动,对于立法包括委任立法并没有多少影响,行政立法并不要求必须举行听证,但是尽管法律没有规定,实践上行政机关进行咨询的义务却得到广泛的承认。许多立法对委任立法规定了向咨询组织或者有关人员咨询的程序,倘若该程序是强制性的,没有咨询将会导致委任立法无效。在一个案件中,法律要求一个部长在制定一项劳工培训命令之前必须听取他认为代表有关人员的团体的咨询意见,但由于信件被误投使得蘑菇栽培者协会未能出席发表咨询意见。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该案所涉及的那项劳工培训命令对于那些受到咨询的组织有效,而对于未被邀请咨询的组织无效[139]。自然正义在美国发展为正当法律程序,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州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前者适用于联邦政府机关,后者适用于州政府机关。在行政法上,正当法律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而听证是正当法律程序的主要内容。另外,回避原则、说明理由以及行政公开也是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必然要求。
无论是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还是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最开始主要适用于司法领域,后来才发展到行政领域,并且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成为行政法的一个主要原则。而法国的《人权宣言》则集中于刑事司法领域,还没有扩展到行政领域,所以只是具备正当法律程序的雏形,但是它并不排除发展到行政领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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