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建设法治体系是否成功的关键。一般认为,来自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来自人民政协的监督、来自司法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来自政府内部的监督、来自社会主体的监督,是严密法治监督体系的最主要内容。结合我国政府实际运行来看,必须把来自党的监督作为形成法治监督体系的极其重要一环来加以设计。特别是我国反腐败斗争已经进入历史性转折点,目前是党纪国法双轨并行、分工配合、良性互动。而今后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执政党的纪律部门要在法治原则下进行精细化治理,也要接受法律的监督;政府法治监督体系应该完备化、科学化,政府法治监督体系成为整个法治体系,包括反腐败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而言:
一是改进党对政府的领导方式。各级党组织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加强和改进党对政府法治工作的领导前提。特别是各级政府的党组负责人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要自觉接受监督。各级政府党组要妥善处理行政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的衔接和协调关系。执政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是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的根本保证。
二是形成互动监督态势。国家治理现代化,包括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现代化,党、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的现代化,要从国家单方面支配社会,过渡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与相互制衡,这也涉及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深刻重构。因此,法治监督体系建设的主体也要由国家公共权力监督主体向党委、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公民的多元监督主体合作共治转变。政府法治监督必须在以上各种主体互相监督中发挥其独特作用。(www.xing528.com)
三是沟通八大监督环节。严密的政府法治监督体系至少包括八大环节:党内监督(纪委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与行政国家崛起相伴的则是司法监督权因素的增加,因此在我国特别是以行政诉讼为主的法院监督对法治政府建成具有重要意义。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党内监督为法治政府架构法治监督体系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时机。法治政府建设应抓紧执政党清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机遇,在宪法理念指引下,着力完善行政监察制度,进一步推进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行政监察执法改革,强化监督控权机制。其中行政监督,即政府自身监督体系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当务之急。
四是注重专业监督特点。当下公共行政呈现出来的行政任务具有高度科技和专业化特征,这为设计法治监督体系带来挑战。传统行政法学者主要把规制政府的目光锁定在以司法权抗衡行政权方面,固然十分重要,但我们认为还是远远不够的,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我国行政权力显得特别庞大,其自我膨胀能力也特别突出,再加上现有监督体制之不健全,失控失范的行政权逃逸之处的缺口可谓无处不在。因此,应当结合行政权生成、运行轨迹、程序控制等失控失范风险点予以提前严加防范。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使监察权从行政权中剥离,大大提高了监察权在国家权力架构中的等级,无疑大大增强了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察力度和功能,同时,在实践中如何真正发挥出比原来行政监察更强的功能和作用,还需要探索和研究。目前应当更加注重领导问责体系化研究,尤其是应该科学设定被问责人员的范围、公开问责、追责的过程,详细公开对于经过问责程序被追责官员异地复职的相关材料等,使民众真正信任问责制度,看到这一制度的实效。另外,应当更加注重发挥媒体合法监督作用,在新闻传播进入全媒体时代,媒体的合法化监督必定会迅速增强群众主体监督的密度、频度,从而释放出庞大的能够真正形成启动问责、监督问责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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