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行使者向权力所有者承担责任,这是责任型政府的基本体现。在法治型社会里,权力的本质就是责任,执掌行政权力的政府必定是责任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意味着政府对权力行使的后果负责,这是对政府权力运用结果的阐述。然而,这对时刻都在试图突破法律边界的权力而言是异常艰难的,“道理很简单,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法制建设的发展都有赖于政府的推动,尽管政府本身就是首当其冲的改革对象。也许这正是中国走向现代化之路所面临的两难问题”。[17]如果说积极行政是福利行政时代对法治政府的要求,那么积极行政责任承担问题也是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需要考虑的新的因素。责任型政府是法治政府的落脚点,也是检验“主权在民”的标尺。法治政府的建设必须从政府行为后果的角度严格进行规范,至少应包括对行为后果的监督、对行为后果的矫正、对行为后果引起的法律责任必须依法承担这三个方面的内容。
法治政府包含职权法定、机构法定、行为法定、程序法定和责任法定五种要素。其中责任法定有利于明确行政主体责任,特别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这两种强有力的制度能够追究违法行政。我国政府责任追究机制目前还处于初创时期,尚亟待建立和完善。在国际行政法层面,世界正义工程(WJP)法治指数等建立在抽样调查和统计模型基础上的指标测评体系,不仅能够找准各国法治政府建设的薄弱环节,而且对于一国或地区的投资贸易具有指引作用。各地正在探索,有的地方政府推出政府绩效评估模式,包括推出法治政府评估体系,有待于行政法学界进一步总结。[18]“有权无责、有责无权、权责不对称是责任政府不允许的,却是专制政治试图克服而又无法克服的魔咒。从权力与责任的关系视角,即以现代的民主法治精神,建构权责一致的政制体系,或许是破除千年魔咒的一帖良药”。[19]目前在责任法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权责严重不对称:权大于责的情况下出现的是乱作为;责大于权的情况下出现的是不作为。特别是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权责理不清,党政的权责理不清,正职与副职的权责理不清等,是目前追责过程中的困难,也是出现追责不公、民众质疑的重要原因。(www.xing528.com)
我们认为,责任政府不仅能制止政府工作人员乱作为的现象,同时也能够破除“身在岗位不作为,拿着俸禄不干事”等不作为现象。当然,也要对不作为现象做深入分析,要区分客观导致的不作为还是主观导致的不作为等。章志远教授通过考察80起典型行政不作为案件,揭示了人民法院目前大体形成了“作为义务源自何处——有无现实作为可能——究竟是否已经作为”三重判断基准,[20]有助于我们判断不作为行为的违法性。因为在面临纷繁复杂的行政任务时,政府囿于科技、财政等资源限制也有“非不为也,不能也”的种种情况,对这类情况不能简单认定其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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