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采取积极对策、突破现有制度,通过建立统一申诉(信访)窗口、加强一把手责任、综合治理、包案处理等方式,致力于提升申诉机制的救济能力,取得了一定效果,这也是目前信访改革追求的理想状态。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都普遍设有信访机构,但信访条例规定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宗旨,由于各部门间职能的交叉和上下级间权限的模糊,信访机构间缺乏信息共享,“互相推诿”抑或“重复受理”时有发生。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采取积极对策、突破现有制度,通过建立统一申诉(信访)窗口、加强一把手责任、综合治理、包案处理等方式,致力于提升申诉机制的救济能力,取得了一定效果,这也是目前信访改革追求的理想状态。然而,这种模式与既有体制存在内在的矛盾,往往需要依靠“一把手”的重视和魄力,处理者在变通处理中需要拥有相当的权限、资源和权威——特别是在处理弱势群体提出的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并无法律依据的诉求时——而这正是一般信访机构力所不能及的[21]。
我国的信访机构和信访队伍建设可以借鉴日本行政苦情制度的相关经验:如纵向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信访治理权限,横向适度归并和整合信访工作部门,形成像日本总务厅行政监察局那样隶属关系清晰、职权分工明确、协调沟通顺畅的专门性和权威性信访机构[22];日本的行政商谈委员和行政咨询委员也是经过层层筛选出来的高素质信访专员,擅于主动、及时地通过劝告、商谈、调停等多种方式,在法律程序内为弱势群体排忧解难[23]。我国的信访队伍建设可以考虑从精通信访业务的律师、法官、司法工作者和行政官员中遴选信访专员,由全国人大或省级人大统一考核任命、专项列支保障福利,信访专员直接向人大负责,从而增强其独立性。(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