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访救济法律规范效力层级低下和不协调的问题,全国人大应尽快出台一部核心的、基础性法律——信访法,统一覆盖全国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处理。2014年5月上旬至7月底,国务院组织执法检查组分赴各省份和部委,对2005年修订的信访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笔者认为,此次执法检查将为信访法的制定提供最新的数据支撑和实务经验。信访法的制定首先需要明确立法模式,由于信访条例是长期信访工作经验的总结,一旦将原有体例和框架推翻重建,必然要付出巨大的制度成本,给信访执法带来一系列难题。因此,信访立法模式的最佳选择是遵循信访条例的基本框架,提高信访立法效力层级,对信访救济的功能定位模糊、信访机构设置混乱、信访人权利义务不清、信访受案范围不明确和信访听证、终结程序可操作性不强等重点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例如,立法机关要进一步明晰信访受案范围,科学界定在“不满公权力行使”上,排除家庭和邻里纠纷等私领域争端,针对“缠访”“滥访”“无理访”课以行政处罚;对信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阻止群众合法上访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和法律“双重问责”。此外,近年来重点推行的依法逐级走访、“阳光信访”、网上信访平台和诉访分离等信访救济新方法和新举措也应当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固定。
法律的“立改废释”是有机衔接的整体,例如,“对于过时的政策法规,及时清理废止;对于不完善、不连续、不衔接的政策法规,进行研究调整;对于准备出台的新政策,进行严格的合法性审查”。[20]此外,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施行,信访法在信访救济中的“落地生根”依托于以弱势群体为主的信访人公民意识和法治精神的养成,通过公众参与式的法治宣传和法制教育,引导他们理性对待矛盾和纠纷,学会运用法治方式和法律手段表达利益诉求。(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