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终结机制的不力容易诱发信访人的焦虑情绪和急躁心理,信访处理效率的低下将信访人心中残存的规则意识和程序意识消磨殆尽,突出表现在以弱势群体为主的信访人群对信访权的行使过于随意,“重访”“缠访”“闹访”“越访”现象屡见不鲜,更有甚者希望通过冲击政府机关等过激行为放大信访的社会影响力,借助“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心理适时添加个人的不合理要求。可以说,“以权力为核心的信访制度发展到今天,为行动者提供了一种亲近权力资源的可能,一旦发现司法救济的结果不如己意,就开始寻找机会上访,希望规避法律得以寻求最满意的结果”。[16]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走完司法程序的案件,信访人依然诉诸信访渠道,以期借助“进京赶访”等噱头,迫使行政和舆论干预司法。而这些案件多数是已经过严格司法审查和公正裁决的合法案件,即使审理程序有些许瑕疵,其裁决结果也都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不问法理、不问证据,一味信访,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也破坏了司法的权威。毕竟,在一个国家中,司法公信力的强弱决定了国民安全感的高低,影响着整个国家的治理水平[17]。
涉法涉诉信访的屡禁不止不仅说明传统(准)司法性救济途径对弱势群体公法保护的局限性,而且反映出弱势群体在信访救济中利益表达的梗阻。“受行政决策影响的所有人都应当有更为适当的代表”[18],虽然我国在制度表象上为弱势群体提供了种类繁多的非政府组织序列,如工会、共青团、妇联、消协等,但是由于我国“公私协力”转型的步伐太慢,公民社会发育和民主精神的生长也过于迟滞,导致过多的非政府组织的发展都带有明显的“官方属性”,许多机构的经费资金和业务职能等都需要政府的扶持和指导,不少机构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属品”[19]。诸多客观因素的限制使信访代理在服务对象上脱离了广大弱势群体,不仅在日常生活中无法为其提供生存发展所需的帮扶,而且在弱势群体面临利益纠纷时也常常无法提供及时高效的专业指导。(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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